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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開發行公司債 募資當用於核準用途

  • 發佈時間:2016-04-19 07:32:3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閻明煒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於並表子公司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日前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於並表子公司的情形)。

  日前,中國證監會就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題進行了回答。

  對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使用,發行人需要注意的問題,證監會介紹,一是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二是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三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於並表子公司的情形)。四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説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證監會同時介紹,在對公司債券發行人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個別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挪用、轉借他人的問題,如某公司將債券發行募集資金從專戶轉入基本戶後,將部分資金出借給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資金後將其中的部分資金劃往非關聯公司,之後將部分資金劃入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銀行賬戶;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資金後將部分資金拆借給當地財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資金後陸續將部分資金劃轉給股東;某公司收到募集資金後將部分資金拆借給當地某管委會。

  “對於存在將募集資金挪用、轉借他人問題的發行人,證監會派出機構採取了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責令限期歸還。同時,根據受託管理人履職情況,追究受託管理人責任。”證監會説。

  對於“公司債券發行人對資訊披露需要注意什麼”的提問,證監會表示,一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二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的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三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證監會介紹,在對公司債券發行人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個別公司債券發行人存在資訊披露不規範的問題,如某公司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二十,但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某公司在公司債券發行期間,與該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關聯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但該公司在募集説明書中未將其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

  “對於存在資訊披露問題的發行人,證監會派出機構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責令發行人補充披露,同時完善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另外,根據受託管理人履職情況,追究受託管理人責任。”證監會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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