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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輛要當心也攤上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4-19 01:00:2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楊學友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向你借車的,除了朋友、同事就是親戚,不能不給面子。可一旦出了事故,法律是不講情面的。有出借就有一份責任相跟隨,至少在五種情形下,出借人難辭其咎。

  借給無證人要擔連帶責任

  【案例】

  呂先生將車借給無駕駛證的王某。王某駕車行駛到一無警示標誌的路口時,與騎助力車的張女士相撞後,又撞上了路人陳某,造成兩車毀損、張女士與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後,陳將呂先生、王某及肇事車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呂先生、王某共同賠償陳某醫療費等共計16萬餘元,某保險公司在其“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呂先生明知王某無駕駛證,卻隨意將轎車出借。正是出借人的過錯與無證駕駛人侵權行為相結合,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出借給“情緒不穩”之人要擔責

  【案例】

  張先生與妻子吵架後,一氣之下將自家轎車車窗玻璃砸碎。後因急需用車辦事,便向朋友劉某借車。張先生因剛剛生過氣,情緒不穩,行車途中與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樊某受傷。警方認定,張先生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後,樊某將張先生與劉某以及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等損失11萬餘元。法院以劉某存在一定的過錯為由,判決劉某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外20%的賠償責任。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劉某明知張先生借車時因故已情緒失控,駕車可能會發生危險,卻未作相應勸導制止,仍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借,顯然未盡到出借人應盡的審慎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車況無確認 車損擔半責

  【案例】

  趙某應麻將友馬先生請求,將自己的車輛借給馬先生。事後,趙某多次向馬先生索要未果。無奈,趙某遂向派出所報警。在民警協助下,趙某終於收回車輛。趙某發現,車輛借用期間多次違章並且車身有多處損害,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先生賠償違章罰款及車輛維修費共11000元。對賠償違章罰款內容,法院予以全額支援,而對車損維修費,判決馬先生按50%責任予以賠償。

  【分析】

  因雙方在出借轎車時,並沒有書面交接手續與車況品質內容,無法認定該車損壞是在出借前還是之後,法院只能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以及雙方在車輛交接手續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以混合過錯,確定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未上“交強險”一起擔賠償

  【案例】

  馬某駕駛從姐夫汪先生手借來的小型貨車,在駕駛途中,因觀察不週,將行人任某撞傷。經警方責任認定,馬某承擔主要責任,任某承擔次要責任。任某經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腿髕骨粉碎性骨折,左手軟組織嚴重挫傷,住院2個月出院。事後查明,汪先生的小型貨車未辦理“交強險”。經任某起訴,法院判決二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連帶賠償任某經濟損失9萬餘元。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辦理“交強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汪先生未為自己的貨車辦理“交強險”,導致受害人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過錯在汪先生,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副駕坐姿不當也要擔責任

  【案例】

  王某與朋友許某一同外出辦事返回時,將車交給許某開。坐在副駕駛座,王某為了放鬆,沒係安全帶不説,還將雙腳擱在駕駛臺上。許某開車途中違章超車時,與賈某的轎車相撞。王某來不及反應,身體被卡在駕駛臺和座椅之間,腰椎嚴重受傷,經鑒定為八級傷殘。經警方認定,許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將許某、賈某及某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索賠18萬餘元。法院最終判決賈某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 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外,其餘損失,王某按40%責任承擔自己所受損失。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許某于返程途中應王某邀請,幫王某開車,是一種無償幫工行為。但是,由於許某的重大過錯造成交通事故,並導致王某受傷,因此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王某,將雙腿擱在駕駛臺上,坐姿不當,且未按安全規範係好安全帶,導致王某損害後果進一步被擴大。據此,法院判決其自行承擔40%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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