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募集監管趨嚴 設投資“冷靜期”
- 發佈時間:2016-04-18 14:45:0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過四個多月醞釀,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業內稱,規定之嚴大有向公募看齊之勢,而其中不乏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回訪確認等創新做法。
隨著近年私募基金行業高速發展,募集環節各種違法違規現象也日漸頻繁,私募募集亟待規範,而私募登記備案制度的實施為加強監管提供了基礎。
此次《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募集程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資訊;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産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對私募基金的推介宣傳作了詳細的要求,禁止行為詳細分為十二項:包括宣傳“預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行銷時間限制的措辭等行為。此外,募集機構不得通過電視、海報、公開資料、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此次《辦法》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是一大亮點。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此外,《辦法》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基金業協會稱,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 “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基金業協會提示,自發佈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吳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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