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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權該如何“自動續期”

  • 發佈時間:2016-04-18 14:40:2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潘洪其

  最近,浙江溫州市部分市民正常買賣二手房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20年,目前已經到期。據媒體稱,如果要續期,須繳納佔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溫州這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國內屬於首例。

  2007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是怎麼個“自動”法,要不要像當初開發商取得土地時那樣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需要繳納,應當按什麼標準繳納,等等,在《物權法》中都沒有明確規定。截至目前,國家層面也沒有出臺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實施細則,致使該問題在法律上存在較大的模糊空間。

  據專家解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之所以對“自動續期”未作更明確、詳盡的規定,是因為全國大量出讓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産權的住宅用地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問題短期內不會集中出現,解決這一問題還有相當寬裕的時間。這次溫州出現20年使用權住宅需交費續期的問題,屬於一個地方的特殊情況,其迫切性在全國範圍內不具有普遍性,不大可能從總體上推動國家政策或立法加快進度。

  《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之所以要給“自動續期”留下模糊空間,除了因為時間寬裕可以“不著急”,客觀上還應當有“後人的問題留給後人解決”的考慮。2007年制定《立法法》時,距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集中到期大多還有40年以上,40年以後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和法治環境是什麼狀況,現在的人們很難預測;即便現在法律法規對如何“自動延期”作出明確、詳盡的規定,等到40年後,這些還沒怎麼實際運用過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恐怕又需要作出較大的修改,有的甚至可能要推倒重來。可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未就“自動續期”制定實施細則,“非不為也,是不必也”,有的時候,把問題留給後人去解決,並不是偷懶和推卸責任,而是體現了一種“向前看”的智慧。

  當然,“後人的問題留給後人解決”也不是一味拖延,而是要把解決某個問題與相關的其他問題聯繫起來通盤考慮。解決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與健全我國房地産法律體系密切相關,特別是與已啟動立法進程的房地産稅高度關聯。據介紹,現在的商品房價格中,包括了直接針對房地産徵收的多種稅費基金,僅與房地産有關的稅收就有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5種,有關專家認為,將來出臺的房地産稅應當取代這5種稅,屆時如果土地出讓金繼續存在,那麼房地産稅稅率也應低於土地私有制國家。換言之,當房地産稅出臺後,住宅用地使用權延期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需要繳納,其與房地産稅稅率之間如何協調等問題,都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進行科學決策,目前來説的確不必太“著急”。

  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可以“緩議”,但溫州部分産權20年的住宅如何續期,應按照“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思路,先作出臨時性的處理,等將來法律法規有了明確規定後,再依法補辦相關手續。溫州市國土局稱,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説的主要也是這個意思。

  (作者是北京青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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