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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續期 政府要給出明白賬

  • 發佈時間:2016-04-18 07:1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倘若能在充分考量各方面民生壓力的基礎上,給出一個既有利於政府財稅收入,又有助於民生持續改善的頂層設計,那就不僅是對住有所居的安撫、對公民權利的敬意,更是房地産去庫存最好的“定心丸”。

  正迎來房地産市場又一輪行情時,溫州一部分市民發現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不少市民發現,他們的土地使用權證年限僅為20年。更令人驚詫的是,按照當地的解釋,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這讓房産續期的議題,再度引發關注。

  有網友吐槽,“100萬買個房,住沒多久,就要交幾十萬續費……”“花了幾輩子的積蓄,貸款剛還掉,土地使用期又到了。”儘管這些説法不見得準確,也有偏激的成分,畢竟溫州的事件以及20年的規定,都還屬於個例,沒必要造成普遍性恐慌。而且,最新的消息稱,溫州市國土局表示,“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誤讀。即便如此,關於房屋産權到期“怎麼辦”的追問,確屬政府的分內責任,不能再躲躲閃閃、含糊其辭,更不能再拖了。

  房産續期,是個歷史遺留問題。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定居住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70年,溫州在此前提下,規定了20年到70年幾檔出讓年限,並據此收繳相應的出讓金額。可是,出讓年限到期後又該如何續期?《物權法》只説到期後“自動續期”,這個“自動”不等於“免費”。好比乘坐地鐵換乘時,“自動”上了另一條地鐵,可按里程收費卻在繼續。因此,購房者在買下存量二手房時,實際上買的是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以往,面對70年的期限,大家都覺得好遙遠,大可不必焦慮。誰承想“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普通老百姓這樣想想也就罷了,不少地方政府也不積極算賬,至少沒像土地財政那樣精細,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問題拖成了“歷史問題”。且不説20年的土地出讓期限近在眼前,很多40年、50年産權的商住兩用房,也有不少臨近年限,是時候給出一筆明白賬了。

  這筆賬的具體演算法,可能比較複雜,比如包括當初出讓的成本,前後繳納的稅費,以及數次轉手的不同狀況。更重要的是,要考慮後來買房的“接盤俠”的實際生活負擔,一邊承擔了較高的購房成本,另一邊還要每月還銀行的利息,同時上有老、下有小,這些因素在個人所得稅綜合計稅扣除時,都應有所考慮,也應成為制定房産續期收費標準的考量因素。

  土地公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續期收費,是國務院條例的基本規範。依法治國的道理,大家都懂,也都會遵循。法治之外還有人文的關懷、民瘼的溫情。倘若能在充分考量各方面民生壓力的基礎上,給出一個既有利於政府財稅收入,又有助於民生持續改善的頂層設計,那就不僅是對住有所居的安撫、對公民權利的敬意,更是房地産去庫存最好的“定心丸”。

  本報特約評論員洪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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