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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行為辦法15日發佈 私募迎來首個系統性規範

  • 發佈時間:2016-04-16 06:32:53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中國基金業協會15日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私募基金募集的各環節做出業務規範。該管理辦法7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據管理辦法,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可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管理辦法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根據辦法,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應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産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管理辦法還強制設置了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探索回訪確認制度,以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此外,管理辦法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當前私募行業部分募集機構合規意識淡漠,公開宣傳、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售賣“飛單”、挪用募集資金等種種募集資金環節的亂象層出不窮、花樣翻新。

  中國基金業協會表示,管理辦法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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