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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新規出臺

  • 發佈時間:2016-04-16 05:32:5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基民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合同

  廣州日報訊(記者楊欣)陽光私募募集新規終於出臺。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4月15日消息,中國基金業協會昨天正式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明確責任

  據悉,《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保證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式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資訊;第二部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産品;第三部,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針對此前私募行業的一些亂象,如提取管理費,長期不披露業績等,《辦法》確定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首先,在不特定的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産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産品的風險;第四,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訪客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募集人員旅行回訪程式,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7月15日正式生效

  據悉 《募集》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從發佈到實施的三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須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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