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需承擔合格投資者甄別認定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4-16 05:20:10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4月15日訊 記者周琳報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今天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
《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産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産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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