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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賣假貨 平臺服務商或擔責

  • 發佈時間:2016-04-14 07:11: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顏斐  責任編輯:羅伯特

  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發佈《涉及網路智慧財産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路智慧財産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範。《審理指南》共三個部分,四十二個條款,涉及網路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

  據市高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了24.1%,其中涉及網路的智慧財産權案件佔到了較大比例。

  “利用網路進行商品行銷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市場經營模式,但其中有關平臺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的判斷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潘偉説,在涉及網路商標權的部分,為有效打擊侵權行為,《審理指南》確定了平臺服務商對網路賣家的具體資訊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並對權利人“通知”方式、內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錯誤通知”導致的法律後果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如果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援、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平臺服務商知道網路賣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援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臺服務商應當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判斷平臺服務商“知道”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審理指南》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如被控侵權交易資訊位於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臺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資訊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權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臺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資訊或者交易行為通過其網路服務進行傳播或者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除商標權外,《審理指南》還規定了涉及網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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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瓊瑤訴于正上榜十大知産案例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通報了2015年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情況,並首次發佈中英文雙語版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創新性案例”。其中,備受社會關注的瓊瑤訴于正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榜上有名。

  據統計,2015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共新收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13939件,同比增長24.1%;審結11858件,同比增長8.49%。其中新收專利案件506件,商標案件1210件,著作權案件10935件,技術合同案件263件,不正當競爭案件540件,其他案件485件。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瓊瑤訴于正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國飲料第一罐”虛假宣傳糾紛案;“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滴滴打車”商標權侵權糾紛案、《紅色娘子軍》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以及“雅培米粉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等。

  市高院民三庭庭長楊柏勇表示,這些案件均是智慧財産權界乃至全社會都普遍關注的重大智慧財産權案件,如瓊瑤訴于正案判決對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區分、劇本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等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分析,從著作權法的專業角度厘清了熱播影視作品中創作與侵權的認定界線。

  “十大創新性”案例中的“極路由”遮罩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案,是我國首例硬體廠商遮罩視頻廣告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該案的裁判為網際網路時代和“網際網路+”商業模式下動態認定競爭關係提供了良好範例。

  此外,北京法院在審理侵權訴訟中,還充分考慮侵權損害賠償對激勵創新的重要意義,適當提高法院酌定的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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