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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産經紀違規搞群租 房東起訴8月未果

  • 發佈時間:2016-04-11 17: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治國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上海4月11日訊(記者李治國)群租整治是城市治理的頑疾,作為國際大都市的上海近些年出臺了多項政策法規完善城市治理,規範整治嚴厲打擊群租行為。記者近日再次走訪了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春申路3799弄春申麗園小區一處“二房東違規群租、業主維權8月未果”的群租屋,發現該群租屋案例即使經過三次執法整治、進入司法宣判等環節,租賃合約完全解除依然任重道遠。

  記者在群租屋現場看到,室內零亂不堪、違規堆砌墻壁被拆得滿地都是,二房東購置的床、衣櫃、寫字檯擺滿房間,水、電、燃氣已斷,目前無房客居住,處於空置狀態。該房屋業主王先生告訴記者,“去年8月我們發現房屋被違規群租,即與承租方二房東趙建立先生(2016年1月得知趙先生繫上海置巢房地産經濟事務所投資人兼業務員)溝通協商解約,至今已近8個月。期間,莘莊鎮房管辦及相關部門到府執法3次、法院調解1次,今年3月10日閔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3月23日做出了解約判決,由於訴訟週期比較長,目前仍然無法解約。”

  據了解,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3月10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定二房東上海置巢房地産經濟事務所趙先生擅自將房屋分割、轉租,違規群租,已構成違約,認定該房屋業主與地産仲介二房東的租賃合同應于2015年12月8日起解除。

  “然而,雖有司法判決,但合同的解除尚待時日,業主收回房屋更是不知何時。本判決於2016年3月23日宣判,被告當庭表示要上訴,案件如果進入二審,一般審理期約3個月,如果對方審判缺席,再加2個月公告期,到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估計最快尚需6個月之久。”業主王先生説。

  業主王先生告訴記者,“讓人困惑的是,群租已被政府認定為是違法行為,業主積極配合政府整治群租,為何依據合同解約收回房屋已歷時8個月仍未果?地産仲介二房東趙先生明知自己的行為已經違反相關規定,也已經嚴重違約,又為何對一審判決不理不會、而試圖利用漫長的司法週期繼續使用房屋呢?”

  記者從上海市政府2014年5月1日發佈實施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了解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産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産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而住建部2011年頒布的《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房地産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産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違規從事此類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産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顯然,上述罰款金額相對於違規仲介的群租收入而言太輕,如本案例中的二房東遲歸還房屋所得收入遠超其受處罰的付出,上述處罰顯得不足稱道。”業主王先生如是説。

  負責此次群租整治的上海市閔行區莘莊鎮房管辦陳專員表示,屬於自己的權力範圍,目前只能拆除違規墻阻止群租,房管辦目前的《整改通知書》及對群租行為的懲罰措施針對的只是房屋所有人,而不能對實施群租的承租人及仲介有所約束,像本群租案例中的實施方二房東,目前的法規我們還沒更好的針對性解決辦法。

  上海宏侖宇君律師事務所李雲祥律師認為,群租整治是城市治理的頑疾,根源在於我們還不能做到快速徹底根治,比如本案例中實施群租的二房東拉長解約週期獲得的收益遠高於其付出的成本,隱瞞地産仲介人員身份誘導房東簽約然後層層轉租的違規行為帶有很大的隱蔽性;而專做房屋租賃不開展房屋買賣業務的地産仲介又受不到相應的查處,社會危害更隱蔽、週期更長。李雲祥律師建議,一方面,從司法體制建設方面看,在簡易審理流程的基礎上,像此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群租案件,可以縮短審理期限,建立快速執行處置與凍結資産保障執行機制;另一方面,有關部門很有必要加大對房地産仲介的監管力度,加強細化對二房東及地産仲介群租違規的懲處更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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