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舉報積極性 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
- 發佈時間:2016-04-09 02:31:3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萬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的《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按照《規定》,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這種行為算不算打擊報復?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的行為又該如何追責?這些有關職務犯罪舉報工作的疑問,《規定》都給出了明確“答案”。
與時俱進 完善制度
舉報工作是依靠群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也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是黨中央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深入推進和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檢察機關愈加注重依靠群眾力量查辦職務犯罪,重視和尊重人民群眾舉報權利、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舉報積極性。據了解,針對舉報工作,近年來,在有關單位的配合下,檢察機關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機制,如受理、移送舉報材料時的保密機制,舉報人轉為證人時的身份轉換機制等。最高檢從1988年起,先後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定(試行)》《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此後,又于1996年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並於2009年、2014年作了兩次修訂。
面對反腐新形勢、新期待,檢察院機關舉報工作也應與時俱新。據介紹,實踐中,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一是保護工作的分工不夠明確;二是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三是側重事後救濟,舉報人遭受威脅時往往求助無門;四是隱性報復難以查處;五是獎勵金額偏低,獎勵資金經費保障水準不一。對於這些突出問題,《規定》適時出臺,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對策和措施。
“《規定》針對過去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對保密措施,打擊報復的情形,保護舉報人的措施,保護、獎勵對象的範圍等都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增強了規定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説。
實名舉報 嚴格保密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實名舉報,即使用真實姓名、單位名稱和準確聯繫方式,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路等形式去舉報。安全性和保密性是舉報人最為關心的問題。《規定》在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可以説將泄密的可能壓制到最低限。
據了解,《規定》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覆舉報人等環節集中規定了八條保密措施,《規定》強調,嚴禁洩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資訊,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為確保案件順利查辦,部分舉報人將以證人的身份進一步配合檢察機關辦案。對此,《規定》要求“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資訊,但是應當書面説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人民法院通知作為證人的舉報人出庭作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不暴露舉報人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在後期獎勵環節,《規定》強調,檢察院在向社會公佈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資訊的,應當徵得舉報人同意。
強化保護 有效預防
《規定》明確了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分工,規定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院負責,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另外,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舉報人向檢察院實名舉報後,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檢察機關如何採取及時有效的保護措施?對此,《規定》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類保護措施:一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産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採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産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二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三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規定》特別指出,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説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適度獎勵 瀆職追責
舉報獎勵在激發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此,《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提供了保障。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範圍。一是明確了獎勵的條件:首先,應當是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其次,應當是實名舉報人;第三,應當是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二是明確了對舉報單位的獎勵原則:單位舉報有功的,可以給予獎勵;但是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
為提高舉報積極性,《規定》適當提高了舉報獎勵金額的上限,規定“給予獎金獎勵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所舉報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規定》還進一步強化了對保護、獎勵工作的監督,明確了在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規定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應當製作舉報人保護預案、採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採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産損失;截留、侵佔、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等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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