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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違反規定辭退、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

  • 發佈時間:2016-04-08 13: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8日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按照《規定》,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檢察院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

  《規定》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覆舉報人等環節所要遵守的八條保密措施。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電腦,加密碼嚴格管理;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繫、答覆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覆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等等。

  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産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不予晉陞、停發獎金等。此類報復由於與企業或者機關正常的制度規範和內部管理許可權相關,往往難以認定。對此,《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佔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産的;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剋扣或者變相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在職務晉陞、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規定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産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院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産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規定》特別指出,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範圍,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同時,《規定》還對獎勵金額以及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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