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下月起使用
- 發佈時間:2016-04-07 08:29:38 來源:福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歐陽進權通訊員魏文忠
本報訊 記者昨日從市國稅局獲悉,日前省國稅局下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發票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試點納稅人從5月1日起要使用增值稅發票;在4月30日前留存的營業稅發票及自印冠名發票,在5月份納稅申報期向地稅機關辦理結存情況查驗,並報國稅機關備案後,可使用至6月30日,但只可用於應稅服務終止、開票有誤等情況;發票留存量大等特殊情況經國稅機關同意後可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5月1日後,景區的門票、觀光車票、洞梯票以及過路費、過橋費等自印冠名發票繼續使用,新印發票的監製章、防偽措施及發票代碼等按照福建省國稅局規定印製。除上述情況外,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原則上不再使用自印冠名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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