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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召開《企業金融債務重組辦法》理論研討會

  • 發佈時間:2016-04-06 11:18: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4月6日電 近日,“以促進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為主題,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創新管理研究院、金融學院、商學院、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研究院等聯合召開研討會,來自上述學院的部分專家學者針對《企業金融債務重組辦法》的有關問題展開交流,提出了各自的觀點與建議。

  在研討會上,郭華教授指出,從法治的視角來看,在《辦法》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創新,更需要借助正當程式實現金融債務重組的預期目標。具體而言,一是在政策上對於積極進行金融債務的商業銀行予以政策上的鼓勵;二是確定合理的金融債務重組的實體性條件;三是制定完善的金融債務重組程式。

  李永壯教授認為,在《辦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對企業要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在現有企業分類劃分的基礎上,再進行細化、深化。針對企業不同層級進行梯隊化管理,尤其是針對優質戰略新興行業的企業要加大扶持力度。

  董新義副教授認為,《辦法》的制度設計應做好幾個平衡,一是要處理好和現行法律制度的協調;二是要處理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平衡;三是要處理好債務人企業和債權人銀行的利益平衡;四是要處理好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平衡。

  許冰梅副教授認為,《辦法》中的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限于銀行是有其正當性與理由的,也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現實選擇。當然,《辦法》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覆蓋面,以平等保護債權人。

  王汀汀副教授認為,《辦法》及配套細則的推行應當是有利於保護各利益相關人,而不能只強調銀行作為機構債權人的利益。在債務重組中,如何利用第三方資源,如何對第三方權益進行保護,如何防止企業利用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也是各地在制定實施細則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史英哲副教授認為,很多銀行為防止不良貸款的出現,近年來開始對“風險”企業抽貸。當前,企業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都存在著資訊不對稱問題,資訊不對稱導致的博弈結果,最終並不是最優解。在實施債委會措施中,債權人的異質性和債務人的異質性需要值得注意。

  孟祥軼副教授認為,《辦法》的出臺是銀監會要求債權銀行一致行動、避免恐慌,維護所有銀行利益的舉動。但是在具體實施上必然是銀企政等多方利益的博弈,這就要求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過程中要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特別是關於各類企業的劃分應儘量以可量化的客觀指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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