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報告未交本人 病情加重誰來擔責?
- 發佈時間:2016-04-04 05:31:36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用人單位和體檢機構連續3年未將體檢報告送達員工,延誤了勞動者及時就醫導致病情加重,如何擔責?近期,江蘇蘇州中院審結一起這類案件,認定用人單位與體檢機構構成共同侵權,判決雙方對勞動者的人身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某于2005年3月進入昆山一家木業公司,長期從事接觸有害因素的工作。2010年6月、2011年5月及2012年7月,該木業公司連續3年組織包括王某在內的員工到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這3次體檢報告都建議王某進行復查。但是,體檢機構將職工檢查報告書交給木業公司,沒有直接告知王某。木業公司在收到檢查報告後既未交付王某,也未將檢查結果通知王某。
直到2013年1月13日,王某在公司工作人員的告知下前往醫院復查,被診斷為慢性腎臟病(CKD5期)、高血壓性腎病、高血壓病。2014年3月4日,王某與木業公司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就解除合同日期、醫療補助金等內容進行了約定,並載明雙方不再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糾紛。
後經鑒定,王某的傷殘等級為四級,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同時,兩單位未告知王某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導致其未及時進行復查,對王某人身損害後果的産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參與度為25%。今年5月,王某將木業公司和體檢機構訴至法院,要求木業公司和體檢機構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單位均未按照規定履行有效送達體檢報告的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産生存在過錯。兩單位的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産生存在因果關係,且因果關係參與度為25%。在此範圍內,考慮雙方過錯大小,兩單位承擔8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王某因本案所涉侵權行為産生損失共計75萬餘元,由兩單位承擔15萬餘元,且兩單位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某、木業公司及體檢機構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宋華俊 王 媚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兩單位的不作為侵權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第一,用人單位和體檢機構作為兩個侵權行為人,分別實施的不作為行為,均獨立構成侵權行為;第二,兩單位的侵權行為産生的損害後果均為侵害王某及時就醫治療延續自身健康的人格利益,具有同一性;第三,兩單位任何一個不履行告知義務均能導致延誤王某復查治療的損害後果産生;第四,任何一個單位如果履行了告知義務,都能避免王某延誤復查治療的情況發生。因此,兩單位的不作為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對王某的人身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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