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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結構化産品配資比例最高不超2:1

  • 發佈時間:2016-04-01 07:40:3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伴隨近期股市再度震蕩走強,市場上對於配資的各類消息及傳聞不絕於耳。記者獲悉,3月18日,銀監會向各銀監局下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下稱“58號文”),該文件明確規定了日前備受市場矚目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産品的杠桿比例,並強調信託公司必須重視市場風險調控。

  自2015年監管層對場外配資進行清理以來,市場對於配資動向及其杠桿比例都極為關注。此番銀監會的“58號文”在強調了信託公司需充分重視市場風險防控的同時,也規定了結構化配資産品的杠桿比例。

  此次監管層要求信託公司方面一要加強固有業務市場的風險防控,二要加強信託業務市場風險防控。針對固有資金投資,要求信託公司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範圍內,避免市價大幅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此外,針對信託業務的市場風險防控措施,監管層要求“信託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票投資等信託業務,配備專業管理團隊和資訊系統支援,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切實做好風險揭示、盡職管理和資訊披露。”

  同時,針對結構化配資産品,明確限制了杠桿範圍,要求控制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産品杠桿比例,其中優先級和劣後級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不得變相放大劣後級受益人的杠桿比例。

  據信託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3月以來市場逐漸反彈後,確實有部分股份制銀行放鬆了結構化配資産品的杠桿比例,有些産品的優先級和劣後級資金的杠桿比例已經放寬至3:1。“不過相對於此前的傘形信託業務,目前結構化配資業務的佔比比例不大,鋻於傘形信託已經退出市場,單一的結構化信託産品的存量規模不大,因此新規對於資本市場的影響不大。”

  據悉,該文件重要內容是強調信託業的風險控制,是繼2014年4月發佈的“99號文”之後監管層對於信託行業的又一次系統風險指導。具體內容涉及資産品質管理、重點領域風控、實質化解信託項目風險、資金池清理、結構化配資杠桿比例控制、加強監管聯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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