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排污費核算有關問題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6-03-31 18:29:37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明確排污費核算有關問題的函》(陜環函〔2016〕2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六條規定:“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相關資料核算排放量、徵收排污費;排污者對其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
2016年3月25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