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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貨”罰20萬需要合理性審視

  • 發佈時間:2016-03-30 00:29:4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余明輝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報載,杭州方林福炒貨店因一個“最”字廣告被罰20萬!3個月前,該店因栗子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杭州最好的炒貨店舖”被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部門擬行政處罰20萬元。此後,2月1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方林富要不要罰20萬進行聽證。日前,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方林富店裏,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

  【分析】

  眾所週知,不管是司法判決,還是行政處罰,一個非常重要的執行原則就是不但要合法,也要合理,只有合法與合理性相統一,才稱得上一個合格和有效力的處罰。於此而言,罰“最好炒貨”20萬元,是亟待商榷的。

  就違法的主觀性上來講,方林富炒貨店不具有故意使用“最”字宣傳“最好炒貨”的故意。道理很簡單,如此一個並不算多大的炒貨店,20萬是一個不小的數字,甚至是一個天文數字。如果當地的市場執法局普法宣傳到位,像方林富這樣在當地小有名氣的炒貨店,應該被宣傳教育到。而如果方林富一旦知道用“最好炒貨”的詞語做廣告,將面臨最低20萬的罰款,完全抵得上半年的炒貨買賣收入,相信打死他也不會再用“最好炒貨”的詞語做廣告。

  再説,杭州方林富炒貨店違規使用“最好炒貨”詞語做廣告,只是在有限的外包裝袋上印製,並不是通過媒體、網路等大肆宣傳,實質上並沒有多少廣告惡意炒作、形成多少實質的傷害,以及違法違規收入等,且是初犯也是首次被查。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法律的法律,高於廣告法的效力),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既考慮違法事實,也考慮違法情節、危害後果等)的原則,以及行政違法非惡意且輕微首次不罰以教育為主等規定和執法慣例,都是可以考慮對該炒貨店做出不罰而以警告教育為主,或在20萬罰款的決定基礎上最終決定給予輕微處罰等。

  反過來再看,《廣告法》的規定雖然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使用“最”等極限用詞做廣告,罰則中也明確規定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但顯然,這樣規定的公平性和嚴謹性值得商榷。一者,何為明知和應知沒有明確定義,不易界定;二者,不分經營者大小一旦違法一律按20萬-100萬罰款,可能不公。比如同樣的違法和情節,一個年産值20萬元和一個年産值2000萬元的企業,都按相同的(區間)標準處罰,是不可能符合處罰應有公平合理原則的,也不符合處罰的本意。

  也就是説,對方林富給予20萬的罰款,有很大不符合“合法合理相統一”的行政處罰原則之處,進而行政處罰效力也有待再議。

  曾記得,兩個月前,當杭州方林福炒貨因“最”字被罰20萬的時候,輿論在肯定當地執法部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同時,一個關鍵的爭議點就是這樣的“依法處罰”到底合不合理,人們期望當地市場執法部門能夠在接下來的聽證環節,很好吸收公眾意見,給予不但合法更應合理的行政處罰。但顯然,就目前的結果來看是有些令人失望的。

  法律不外乎情理。行政罰款根本目的是在維護社會和市場的相關秩序,如果不用罰款或少罰款的方式就能起到教育和引導的目的,就不應該首先揚起罰款的大棒不放,而是選用行政警告、説服教育等手段。不過還好,即便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做出了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但也不是最終的處理決定,還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可幫助方林富。

  期望杭州有關復議部門和訟訴部門,接下來能夠在現有法律框架和人性執法慣例下,對“最好炒貨”案最終做出決定前,能夠更多站在行政執法合理化、人性化角度審視該案,合理合法合情地對該案作出處理,體現法律與人性、公平的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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