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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貨”被罰20萬,合理嗎

  • 發佈時間:2016-03-25 02:10:2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近日,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最好炒貨”的方林富店裏,上面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

  就違法的主觀性來講,方林富炒貨店應該不具有故意使用“最”字宣傳的故意。如此一個不算大的炒貨店,20萬是不小的數字,若當地普法宣傳到位,像方林富這樣在當地小有名氣的炒貨店,應該被宣傳教育到。

  再説,“最好炒貨”只是在有限的外包裝袋上印製,並不是通過媒體、網路等大肆宣傳,實質上並沒有多少廣告惡意炒作、形成多少實質傷害以及違法違規收入等,且是初犯也是首次被查。而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違法非惡意且輕微首次不罰,以教育為主。

  而新《廣告法》雖規定了不得使用“最”等極限用詞做廣告,罰則中也明確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最好炒貨”的廣告費無法統計嗎?它只不過是一些包裝印刷和店堂招牌而已,按此折算三倍到五倍,恐怕遠沒有20萬。

  顯然,這樣處罰的公平性和嚴謹性值得商榷。一者,何為明知和應知不易界定;二者,廣告費用是否無法計算存在爭議;三者,不分經營規模大小一律按20萬至100萬罰款,涉嫌不公。

  □余明輝(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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