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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坐地漲價 法官支招買家

  • 發佈時間:2016-03-28 07:42: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二手房買賣注意維權

  近期隨著樓市的升溫,商品房的買賣量顯著增加,而導致買賣雙方對簿公堂的事件也有所增加。日前房山法院法官就“買房後戶口遷移”等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案例一

  房主不遷戶口 購房人獲賠

  2012年下半年,李洋看中房山一套二手房打算要做婚房。在仲介的幫助下,他很快和房主王某簽訂合同並交付全部房款100萬元,隨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在過戶當天,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王某在半年內將房屋上的所有戶口遷出,如到期未遷出,每延誤一日,需向李洋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繼續執行戶口遷出手續。然而過戶後,王某因為自身原因遲遲沒有遷戶口。起初李洋也沒有在意,然而2014年因為工作調動,他考慮將該房轉賣,卻因為戶口問題導致賣房未果。

  為此,李洋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未按約遷出戶口違約金27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每日萬分之五過高,最終判決王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法官説法】為避免損失,買家應督促賣家儘快遷出戶口,最好能像上述案例中的李洋一樣,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事後可據此主張損失。同時,法官也提醒賣方,在賣房之前要想好戶口的遷入地,便於日後操作。

  案例二

  無資質簽合同 買家自擔責

  2014年4月,王偉和妻子在房山某小區看中一套兩居室。而王偉對自己的購房資格尚有顧慮,因其來京工作8年期間,有大半年時間跟隨公司在外地工作,社保中斷,但是仲介表示這些不是問題,王偉也就放心地和賣家簽訂了購房合同,並繳納了五萬多元定金,支付了2.4萬元仲介費。而當仲介公司向住建委提交王偉的購房資質時,審核未通過,導致王偉賠償賣家2.8萬餘元損失。王偉認為仲介公司存在欺詐,惡意促成雙方交易,便將仲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仲介費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十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仲介公司雖存在一定過錯,但王偉作為購房者在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限購政策的情況下,貿然簽訂購房合同及購房承諾書,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根據雙方過錯大小,判決仲介承擔60%的責任,返還仲介費賠償1.8萬元損失;王偉自己承擔40%的損失。

  【法官説法】有些仲介公司為了促成居間服務,賺取仲介佣金,會對買賣雙方資質有意隱瞞或根本不審核,導致買賣雙方最終不能如約履行,從而引發糾紛。對此,法官提醒買賣雙方一定在確定自身資質相符時再進行買賣,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三

  漲價後拒過戶 法院判賣家履行

  2013年9月21日,李莉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王女士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轉讓給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110萬元,王女士負責辦理房屋過戶等手續。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同年10月,該小區房價大漲,王女士感覺自己賣虧了,便拒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要求李莉再加10萬元。李莉答應漲5萬元,雙方因此沒談攏。李莉遂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協助過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莉已按約支付全部購房款,但王女士卻拒絕辦理房屋産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于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

  【法官説法】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法規時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該按約履行,否則就是違約,違約方需要支付違約金。(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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