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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才分享創新成果

  • 發佈時間:2016-03-26 03:41:3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韓秉志

  為破解人才激勵難題,近日出臺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強化人才創新創業激勵機制,並從加強創新成果智慧財産權保護、加大對創新人才激勵力度、鼓勵和支援人才創新創業等方面作出具體的改革部署。

  智慧財産權保護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明明做出了“蛋糕”卻只能吃“蛋糕屑”,這樣的現狀寒了不少職務發明人的心。雖然我國已有法律規定職務發明的智慧財産權歸單位,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的基本權利,但在實施中主要還是依靠單位“自覺”。

  “《意見》提出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這將為合理劃分單位和創新人才之間的權益,最大限度地調動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提供法律保障。”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人事司司長王嵐濤表示。

  在對人才權益進行保護的同時,不能忽視智慧財産權風險的防控。曾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對科研與産業化活動中的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認識不足,有的引進人才良莠不齊、魚目混珠,有的因商業秘密保護等問題處理不當引發法律糾紛,導致部分科研項目出現失誤。

  針對這些現象,《意見》提出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智慧財産權鑒定機制。王嵐濤説,這一機制的建立既能減少人才引進和使用中的資源浪費,也有利於防控智慧財産權風險,讓人才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

  針對成果轉化率偏低、人才創新積極性不高的現狀,《意見》重申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並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

  “這反映出政府在減少行政干預、下放自主權上一以貫之的決心,有利於打通人才、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通道,將更有效地調動科研單位和人才的創新積極性。”中國人才研究會副會長趙永樂説。

  股權期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手段,讓科研人員能夠合理分享創新財富,已在現代企業中普遍推廣。目前,不少地方也已開始試行並取得了良好效果。趙永樂認為,《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正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我國激勵機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舉措。

  趙永樂説,股權期權激勵是一種有效手段,但同時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造成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空心化”等問題。《意見》規定“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採取其他激勵措施”,體現了堅持“兩點論”與“重點論”的統一。

  近年來,不少地方出臺規定,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或保留身份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但一些科研人員離崗創業仍存在人事關係、社會保障等顧慮,特別是省區市出臺的政策文件對部屬高校院所的約束力不大。

  對此,趙永樂表示,《意見》從國家層面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和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取酬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高校、科研院所也要設置一定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這彌補了地方政策的不足,健全了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順暢流動的機制,對激發人才隊伍的創造活力意義重大。

  “《意見》提出總結推廣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的眾創空間,順應了時代熱潮,頗具新意。作為一種孵化器,眾創空間能為人才提供全方位創新創業服務,有利於構建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勵機制。”趙永樂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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