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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實施細則落地 融資租賃行業面臨哪些變化?

  • 發佈時間:2016-03-25 08:55: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備受關注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細則終於落地。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融資租賃行業早在2013年就納入了營改增試點。此次公佈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涉及到融資租賃行業的政策有哪些變化?將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後續還有什麼問題需要關注?

  針對上述問題,融資租賃專家沙泉對記者表示,《辦法》中差額納稅、即徵即退、納稅人必須具備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租賃公司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原則沒變。變化的地方有,增值稅稅率分為四種稅率徵收;“直租”與“回租”分類徵稅;不動産租賃與有形動産租賃分不同稅率徵稅;差額納稅扣除項有所變化;經營租賃包括無形資産等。

  “對於租賃行業來説,《辦法》的最大亮點是‘直租’與‘回租’分不同類別徵稅。”沙泉表示。

  按照《辦法》規定,“直租”的分類分為“租賃服務”,其下還分為“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其中,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産或者不動産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沙泉表示,融資租賃的定義沒有改變,但“按照租賃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和不動産融資租賃。”改變了“有形動産融資租賃”這一單一標的物的納稅標準。

  同時,《辦法》對“經營租賃服務”也擴大了標的物的徵稅範圍,分為“有形動産經營租賃”和“不動産經營租賃”的稅收政策,並把“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産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型動産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於發佈廣告”、“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都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這些都擴大了租賃公司可使用標的物的業務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融資性售後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在《辦法》中被劃分在“貸款服務”範疇。沙泉表示,這意味著“回租”按貸款的稅率徵稅,但不是認定“回租”屬於金融資産,租賃資産不能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對“回租”進行會計處理,只能按“租賃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按照《辦法》規定,增值稅稅率一共有四種:6%、11%、17%和零稅率。其中,融資性售後回租稅率為6%,不動産租賃稅率為11%,有形動産租賃稅率為17%。

  沙泉表示,原來稅收只針對“有形動産”的融資租賃,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種17%的稅率。《辦法》頒布後,所有的“回租”業務均使用6%的增值稅發票;不動産租賃“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稅發票,有形動産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稅發票,不再使用單一稅率的發票。

  實際上,此前對於租賃行業營改增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租賃行業仍承受較重的稅負,不利於行業發展。“‘回租’稅率由17%改為6%後,比原營業稅稅負高出兩倍之多的稅負降為僅高出原營業稅的30%。”沙泉表示。

  總的來説,對於租賃行業而言,徵稅的行業劃分沒有變;按租賃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原則沒有變。但因稅率調整,縮短了與原營業稅之間的差距。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中融資租賃依然採用差額納稅原則。其中,“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差額納稅,但不動産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額納稅待遇的。

  沙泉認為,融資租賃是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租賃,不是融資、融物分別進行,而是統一經營。因此,應稅勞務和應稅貨物混在一起不可分離是融資租賃專有的特性。要合理納稅只能採用差額納稅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對於“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適用規定,沙泉強調,融資租賃屬於資金密集型産業,需要租賃公司有足夠多的資本金來運作,不是説拿一個經營資質就可以享受差額納稅政策待遇的。“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準入機制不健全,出現只拿牌照不做業務的企業佔據租賃稅收政策資源的現象出現。”沙泉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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