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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産證券化資訊披露增加多項要點

  • 發佈時間:2016-03-25 01:00: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24日從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獲悉,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不良貸款資産證券化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及配套表格體系,即日起正式向會員徵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銀行不良貸款問題日益凸顯。在這樣的背景下,停擺約八年的不良資産證券化重啟近期迎來實質性進展。今年2月,相關監管部門提出將在審慎穩妥的前提下,選擇少數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探索開展不良資産證券化試點。而《經濟參考報》記者此前也獲悉,相關監管部門已經確定了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六家銀行作為首批試點機構,相關銀行的試點工作也在緊鑼密鼓推進中。

  據記者了解,此次《指引》針對不良貸款資産證券化業務特點,增加了一些資訊披露要點。一是增加對不良貸款基礎資産的資訊披露要求, 包括入池資産抵(質)押物特徵、回收率預測及現金流回收預測等資訊。二是增加證券化相關機構不良貸款歷史經驗及數據的披露要求,包括發起機構不良貸款情況,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如有)、資産服務顧問(如有)及資産池實際處置機構不良貸款證券化相關經驗和歷史數據等。三是在定價估值相關資訊方面,增加了對盡職調查、資産估值程式及回收預測依據的資訊披露要求,為投資者提供基礎的估值依據。

  聯合資信結構融資部總經理田兵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不良貸款的資産證券化,不論是投資者,還是發起機構和評級機構,各方的關注點都和以往不太一樣,而且不良貸款的證券化操作流程也和其他的證券化流程不太一樣,這些反映在資訊披露的要求上,就呈現出了不一樣的特點。業內人士也表示,不良資産證券化更為複雜,增加這些不同於以往的資訊披露要求的目的也在於能夠更有助於投資人在投資該産品時更好的判斷其風險和價值。“由於不良資産的産品同質化程度很低,因此,不太可能出現以前個貸類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在資訊披露機制出臺後就規模化發展的態勢,預計這類産品放量上漲的趨勢應該不會太明顯。”田兵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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