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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掃障清路”進程提速

  • 發佈時間:2016-03-24 05:14:0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市場經濟行為,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單位科技成果年度報告情況,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援的參考依據——

  日前,科技部組織相關負責人和專家對國務院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進行解讀。《若干規定》為促進新修訂的科技成果轉化法落地,發揮了哪些“掃障清路”的作用?

  激勵力度超發達國家

  科技部政策司法規與智慧財産權處處長張傑軍告訴《經濟日報》記者,《若干規定》重點從促進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創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三方面,對各方面廣泛關注、需要在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的制度作出規定。

  張傑軍舉例説,在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方面,明確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不得低於獎勵總額的50%。“目前這一政策比發達國家激勵力度更大。比如,美國聯邦技術轉移法規定,聯邦實驗室可以從技術轉移收入中提取不低於15%的比例獎勵發明人,但不能超過15萬美元,如果超過這一限額則需要美國總統批准。”張傑軍説。

  “同時,《若干規定》也完善了兼職離崗轉化科技成果制度,提出研發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張傑軍介紹。

  為“雙肩挑”人員鬆綁

  科技部政策司法規與智慧財産權處調研員趙為説,現實中有不少既做科研,又擔任領導職務的“雙肩挑”人員。他們之前因為受一些相關制度約束,限制了轉化成果的積極性。《若干規定》明確,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此外,《若干規定》也明確,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科技成果的價值較難估量,而且會隨著時間推移、環境變化而不同。因此,在成果轉化過程中,對單位領導實行‘盡職免責’,有助於減少他們的顧慮和壓力,增強轉化積極性。”趙為説。

  強化政府服務功能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發展研究所所長陳寶明告訴記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市場活動,是市場經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若干規定在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側重於更好地發揮政府的服務功能”。

  陳寶明説,《若干規定》完善了科技成果轉化評價導向。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對單位績效考核評價時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考核指標之一。同時,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援力度。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單位科技成果年度報告情況,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援的參考依據之一。此外,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政策向全國推廣工作,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援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國務院相關部門按照法律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據了解,科技部將加強法律實施評估和檢查,通過科技成果年度報告等相關手段,加強對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監測評估。此外,科技部還將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後評估及適時開展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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