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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光有“法”遠遠不夠

  • 發佈時間:2016-03-07 05:31:2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兩會視點

  “過去向財政部申請成果轉化項目,至少要9個月時間。現在我們可以自主轉讓,只需向主管機構報備就行。”説起現在進行成果轉化的便利,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上海藥物研究所所長蔣華良説,自己和同事是新政策的受益者。

  蔣華良所説的新政策,就是今年3月2日國務院正式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而在去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法》)正式實施。《規定》被外界解讀為國務院對《成果轉化法》進一步的落實與細化。

  面對《規定》中的諸多政策利好,參加今年兩會的科技界政協委員都按捺不住內心的激動。不過,在興奮之餘,政協委員們更關心的是《規定》條款如何真正落實到每個科技人員的成果轉化工作當中。

  激勵的“口子”打開了

  與蔣華良有相同的感受還有全國政協委員、核工業西南物理研究院院長劉永。他一直以來都對科研單位“雙肩挑”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有顧慮: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的相關規定,“雙肩挑”人員不能在企業兼職兼薪,成果轉化工作也無從談起。

  不過,隨著《規定》的實施,劉永的顧慮也將被打消:《規定》明確,作為科研單位正職領導,如果劉永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雖然不能獲得股權激勵,但他按照相關規定可以獲得現金獎勵。

  全國人大代表王志學也認為,《規定》指出,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執行。“這對有行政級別的領導幹部成果轉化的獎勵難題有所明確,正職領導可以獲得現金獎勵,但不得獲得股權激勵。但是,很多科研單位的一把手往往是學術帶頭人或重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該規定對他們的獎勵還是有所限定。不過口子打開了,將會産生更大的激勵作用。”

  實際操作仍存在盲區

  科研人員可以去企業兼職或離崗創業,單位保留3年人事關係;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在蔣華良看來,《規定》還不可能兼顧方方面面,因此在實際落實與執行過程中,科研機構和高校在成果轉化實際操作層面仍有一定盲區,這就需要科研主管部門及時出臺配套措施,對成果轉化提供有力支撐。

  蔣華良表示,“凈收入”核算直接影響到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過程的收益問題。但《規定》對“凈收入”計算並沒有明確説法,這讓很多科研機構犯難。而在中科院的支援下,上海藥物所經過公開討論後做了一個嘗試,把凈收入核算涉及到的人力成本算在50%的成果轉化獎勵裏,30%收益給項目組,20%收益給所裏,這個方案得到了各方的支援和認可。”

  正是得益於中科院“四個率先”戰略的實施,上海藥物所被劃歸到“創新研究中心”,並被賦予了充分的自主決策權,由此上海藥物所進行成果轉化探索試點就有了底氣。蔣華良認為,“這恰恰説明在促進成果轉化中,相關部門的配套政策出臺是否及時將會直接影響到科研單位的成果轉化效果”。

  體制機制障礙亟待破除

  王志學説,這次的政府工作報告在“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特別提出,實施支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這對推動《成果轉化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修訂後的該法從立法上根本解決了科技創新鏈存在的轉化難題。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現在要讓該法真正落地,必須破除相關制度性障礙。”他説,目前,與科技成果轉化法相衝突的行政法規,如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及相關稅務政策還未進行相應調整,特別是國企對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考核評價辦法應按照修訂後的新法調整為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我國大多數科研機構和高校不僅是科研機構,還都是事業機關單位,而其中一些人員更身兼行政管理職務,這種單位和個人的雙重身份屬性所帶來的體制機制障礙對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影響一直存在。

  按照《規定》要求,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

  “這項規定在實際執行中仍有不小的難度。”劉永介紹説,在新政策下,擔任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在選擇“下海”創業之後就面臨著一個現實困難:如果創業失敗,那3年後單位還有自己的位置嗎?“這個問題反映了體制機制障礙問題仍然存在,即科研人員事業身份和行政身份兩個管理政策之間如何做好銜接與統籌。”

  此外,讓中國電子學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曉蘭委員感到吃驚的是,她在做成果轉化的調研過程中發現,居然有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員並不知道和他們切身利益相關的《成果轉化法》和《規定》已經出臺。“表面上看,這是一些部委傳達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的力度不夠,深層次反映的還是這些政府部門行政思維和體制機制僵化,即只盯著本部門的一畝三分地,缺乏跨部委之間的協調與統籌。”

  在清華大學化工係副主任邢新會委員看來,《規定》出臺都是為了清除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一切障礙,充分調動科研人員進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科技成果轉化真正落地落實落細,否則中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缺乏內生動力。

  “科技部財政部已出臺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基金由母基金和子基金組成。國家也在緊鑼密鼓地讓新法可操作、可落實,我們拭目以待。”王志學説。

  (科技日報北京3月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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