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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頂層設計

  • 發佈時間:2016-03-24 00:29:3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張文廣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是海洋大國、貿易大國、港口大國、造船大國、海運大國和海員大國,需要通過法治方式,維護國家長遠利益、戰略利益、核心利益,“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順理成章。

  ●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這個提法,與國際貿易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一樣,是描述一種地位和狀態,而不是指一個常設機構,反映的是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

  ●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的,是“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關鍵是提高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最近這段時間,“國際海事司法中心”成為一個熱詞,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外交部發言人就2016年中國將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一些專家和學者就此問題接受了媒體的採訪。但是,對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誤讀仍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

  “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1997年初,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在第十七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提出“在2010年之前,使我國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2014年9月,在海事法院成立30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海事審判白皮書(1984-2014)》宣佈,1997年提出在2010年前將我國建設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已經實現。

  在確立了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後,中國將目光投向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學術界較早地發現了這一趨勢。在2015年3月發佈的《法治藍皮書》裏,《中國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數報告(2014)》出現了“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提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略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建設海洋強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2015〕205號)第14條“善用法治思維主動研判大局”提出“圍繞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開展前瞻性、預判性調研”。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海事審判工作改革和發展專題會議,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較高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2016年3月,“加強海事審判工作,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正式寫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這裡,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第一,在牢固確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後,“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順理成章。中國是海洋大國、貿易大國、港口大國、造船大國、海運大國和海員大國,需要通過法治方式,維護國家長遠利益、戰略利益、核心利益,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勢在必行。

  第二,與國際貿易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一樣,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這個提法是用於描述一種地位和狀態,而不是指一個常設機構,反映的是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

  第三,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的是“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關鍵是提高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第四,與確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一樣,中國成為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

  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四大理由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中央提出要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重點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和京津冀協同發展三大戰略。到2020年,上海將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中國要初步實現由造船大國向造船強國的轉變;中國要實現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海運體系的階段性目標,並以此為基礎向建設海運強國邁進。上述國家戰略的推進需要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障。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主要是源於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

  首先,開展對外貿易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中國經濟總量穩居世界第二。繼2009年成為世界第一齣口大國後,2013年起中國又成為世界第一貨物貿易大國。數據顯示,中國出口的全球份額從2010年的10.4%提升到2015年的13.4%。中國90%以上的外貿貨物通過海運完成。中國已經從世界工廠轉化成世界市場,成為名副其實的經貿大國,並正在穩步邁向經貿強國。隨著貿易的繁榮,糾紛和爭端在所難免,審理海事案件的需求會加大。

  其次,發展海洋經濟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首次以“拓展藍色經濟空間”之名單列一章,並分3節詳述了壯大海洋經濟、加強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維護海洋權益。《2015年中國海洋經濟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全國海洋生産總值64669億元,比上年增長7.0%,海洋生産總值佔國內生産總值的9.6%。隨著海洋經濟的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遠洋漁業等海上經濟活動將更為頻繁,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將更加突出,海事案件數量上升的趨勢難以避免。

  再次,建設海運強國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海運業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基礎産業。“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發展”三大國家戰略為中國海運業發展提供了難得歷史機遇。聯合國貿易與發展組織(UNCTAD)《海運述評(2015)》顯示,中國是世界第三大船東國,海運連接性指數排名第一。中國沿海港口吞吐量、集裝箱吞吐量穩居世界首位。沿海規模以上港口外貿貨物吞吐量佔全球比重超過1/3。中國成為全球第二大航運保險市場。“打造具有國際航運影響力的海上絲綢之路指數”寫入《十三五綱要》,航運中心建設在《十三五綱要》中再次得到確認。隨著多個國家戰略的深入推進,中國與世界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糾紛數量隨之上升。

  最後,保護海員權益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中國現有海員約65萬人,海員數量全球第一。從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至今,航運業仍然沒有走出經營困境,運力過剩的矛盾仍然突出,運價屢創新低。作為全球經濟風向標和晴雨錶的波羅的海航運指數(BDI)從11793的歷史高點狂瀉至2016年2月10日的290點,創下了自1985年波羅的海航運交易所開始編制該指數以來的歷史新低。BDI至今仍在低位徘徊,航運業寒冬持續,造船業破産潮臨近,海事海商案件大幅上升,海員勞務合同糾紛翻倍增長。

  中國具備成為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潛力和可能

  《新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報告(2015)》顯示,全球十大國際航運中心中,亞洲佔位四席,其中上海位列第六。青島、寧波-舟山、天津、廣州、大連、深圳、廈門也躋身國際航運中心行列。中國在貿易、海運、港口、造船等領域的實力與日俱增。“硬實力”的發展必然會促進“軟實力”的提升。中國逐漸具備了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基本條件。

  第一,中國堅持發展經濟,擴大對外開放。

  對外開放是中國的基本國策。《綱要》明確提出,今後五年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推進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紮實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這為海運業的發展提供了機遇,也對海事司法提出了需求。中國在世界經濟版圖上的分量越重,中國成為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中國是海事審判機構最多、海事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

  目前中國共設立了10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分佈于全國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就地收案辦案,形成了專門的海事審判格局,其輻射範圍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全部港口和水域。自2016年3月1日起,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類型拓展至108項。可以預見,海事案件的數量將繼續上升。海事案件的數量,尤其是涉外海事案件的數量,是衡量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標準之一。

  第三,中國海事法官教育程度較高、專業能力較強。

  絕大多數中國海事法官都具有研究生學歷。講政治、精法律、懂經濟、通外語、知航行、複合型,是對海事法官的基本要求。從《鹿特丹規則》的制定、《北京草案》的成型,到國際海事規則的起草、國際司法協助的談判,常能見到中國海事法官的身影。中國海事法官的國際認可度越高,中國海事司法公信力就越強,外籍當事人選擇來中國訴訟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四,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力大、認可度高。

  自1984年設立以來,海事法院涉外案件所佔收案比例位居全國法院之首。中國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70多個國家和地區。眾多糾紛的外籍當事人主動選擇到中國海事法院申請扣船、起訴。隨著中國經濟地位的上升、海事審判水準的提高、司法公開力度的加大,中國海事審判日益受到國際組織和各國法律界、航運界、貿易界的關注,成為其關注和研究世界海事司法動態的一個重要參考。

  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頂層設計

  但是,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界共同努力,還需要頂層設計,穩妥推進。

  一是完善涉海法律體系。

  《十三五綱要》提出“進一步完善涉海事務協調機制,加強海洋戰略頂層設計,制定海洋基本法。”2016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將《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列入了2016年的工作計劃。“兩會”期間,制定《海員法》的呼聲越來越高。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在學術界、司法界和實務界已經取得共識。涉海法律體系的完善需要統籌考慮。《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修改應在借鑒國際通行作法的同時,吸收中國的司法經驗,形成能被國際航運界普遍接受的“中國經驗”、“中國規則”。

  二是改革海事審判體制。

  中國海事專門審判體制沒有貫徹到底,存在“一審專門二審不專門”的問題。設立海事高級法院,建立完整的海事專門法院體系,對進一步強化海事司法的專業性,更好地整合海事司法資源、統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設立海事高級法院,儘管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亦無先例,但卻是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必然要求。北京是全國政治中心,沒有港口也沒有海事法院,可以較好地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公平公正地處理每一個案件,是設立海事高級法院的最佳選擇。

  三是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

  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關鍵在於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加大海事司法公開力度,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有利於規範和統一裁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有利於提升中國海事“軟實力”,擴大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提高海事司法的國際地位。中國海事司法透明度越高,海事司法公信力越強,當事人選擇來中國法院進行扣船、訴訟的數量越多,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就能越早實現。

  四是加強案例指導工作。

  新加坡、倫敦、香港是全球公認的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海事爭議解決中心,其共同的特點是法治水準較高,判例制度相對完善。中國應探索並試行具有中國特色的海事案例指導制度,嘗試在海事裁判文書中援引在先判決,增加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中國應重視發揮典型案例的規範、指導和指引作用,及時發佈海事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精品文書,發佈年度《中國海事審判白皮書》,適時推出《中國海事審判報告》,打造中國版的《勞氏法律報告》。

  打鐵還須自身硬。只要中國堅持改革開放,不斷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就一定能實現。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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