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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專利權不適當擴張 防止壓縮再創新空間

  • 發佈時間:2016-03-23 05:52:1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3月22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法2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新發佈的《解釋二》共31條,一大亮點是破解專利訴訟中“週期長、舉證難、賠償低”等突出問題,在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的同時,避免專利權不適當地擴張,防止壓縮再創新空間和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該規則的適用,需以權利人初步舉證被告的獲利情況,且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在回答《經濟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由於專利侵權的隱蔽性,很多侵權證據由侵權人掌握,而權利人難以取得。

  為提高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效率,縮短週期,《解釋二》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也就是説,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後,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並通過‘另行起訴’給權利人以司法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説。

  此外,有關判令停止侵權行為的問題,《解釋二》規定,通常情況下,侵權人一經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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