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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子戶“先予執行”,司法要慎之又慎

  • 發佈時間:2016-03-19 01:20:0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釘子戶被法院裁定先行拆除,一個重要的理由是釘子戶的確影響了地鐵施工。但作為行政訴訟中的“先予執行”,還是應該保持應有的司法審慎。

  近日,武漢市一座287平方米的房屋,被法院按“先予執行”程式拆除了。因為地鐵建設,房子被政府徵收,但業主索要3000萬元補償金未果,兩年多來拒絕拆遷,並對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江漢區政府“先予執行”徵收拆房。這是湖北省首例行政訴訟“先予執行”裁定。

  釘子戶打了一半的行政官司,當地政府讓法院“先予執行”了,這個官司打得還有意義嗎?法院這麼做對嗎?

  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依據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應該注意到在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例外。第一,“先予執行”原本適用範圍非常狹窄,本意是原告方(公民)在正式判決之前,要求政府先予發佈撫恤金、救濟金、解除非法扣押等,而不是由被告(政府)反客為主申請“先予執行”。第二,原本行政訴訟就是為了公民權利的救濟,如果“先予執行”被濫用,就會使整個訴訟失去意義,

  所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是一個受到嚴格限制的“例外”。而在拆遷案中“慎用先予執行”,最高法曾三令五申。2011年,針對當時集中爆發的拆遷過程中的極端事件,最高法發佈了《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其中明確“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

  而這一次武漢釘子戶被“先予執行”強拆,就是發生在釘子戶提起訴訟期間,是最高法明確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的情形。

  本案的“先予執行”能得到法院的認可,一個重要的理由是釘子戶的確影響了地鐵施工。這是公眾比較認同的“不及時執行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情形。

  但對湖北省首個行政訴訟中的“先予執行”,還是應該保持應有的司法審慎,這次涉及地鐵施工,可能可以適用;但商業開發的拆遷,就必須更審慎,避免這次的首個“先予執行”成為今後對釘子戶先予強拆的“惡例”。

  總之,行政訴訟作為法院對於政府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作為公民面對行政權的救濟手段,應該體現其中立性,“先予執行”只能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例外情況,僅適用於“不及時執行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情形,否則就會動搖整個行政訴訟的公信力,使權力失去制衡。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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