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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將土地管理上升為特區立法

  • 發佈時間:2016-03-18 19:1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珠海3月18日電(唐貴江 祝桂峰)3月18日,廣東省珠海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市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採取廢舊立新形式,在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珠海市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增強了立法效力。

  據悉,經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珠海市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據了解,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條例》為較大市立法,較大市立法需嚴格遵循不抵觸原則,其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法規等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執行上位法的規定。而特區立法的最大優勢在於可對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做出變通,且變通規定在特區範圍內優先適用。

  1998年,珠海市在獲得特區立法權之初,即制定了具有珠海特色的規劃、環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等城市管理基礎性法規,將特區建設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上升為法規;2010年10月,國務院批准特區範圍擴大到全市,特區立法的優勢進一步凸顯。

  該負責人介紹,《珠海市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充分利用特區立法的變通權和變通規定的優先適用權,對原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在徵地體制方面,調整了市政府、市國土局和區政府徵收土地時的主體責任和職責分工,既保持責任主體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同時補充區政府或經濟功能區在實際工作中的實施主體職責。

  在劃撥土地補交地價標準方面,為避免國有資産流失,明確規定除地上有合法建築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轉變為出讓方式)且不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的按基準地價補交地價款外,其他情形一律按評估市場價補交地價款。

  據悉,此次修改還涉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農村留用地開發使用、臨時用地續批、土地招拍挂、土地閒置費徵收等方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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