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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高管和技術人員戴上“金手銬”

  • 發佈時間:2016-03-18 01:30:41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文·本報記者付麗麗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佈《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無疑,這對國有科技型企業是一個好消息。其可面向企業重要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實施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

  在企業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被稱為企業高管與核心技術人員的“金手銬”,這是因為其能夠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公司的長遠利益相掛鉤,從而保證了激勵和約束的一致性。當前,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哪些問題,文件出臺背景是怎樣的,果真能激勵從業人員積極性嗎?

  延續試點 將股權激勵工作全面鋪開

  早在2010年,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到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

  “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主要是將中關村試點的股權激勵推廣到全國國有科技型企業,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南京財經大學經濟系主任周紹東説。

  周紹東表示,現階段,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自主創新不足、自主創新品質不高、研發機構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會科技創新環境,建立以企業為科技創新主體的國家創新體系,倡導創新、吸引人才。他認為,《暫行辦法》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中的激勵不足、人才積極性不高、員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應對方案,對於提高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分配機制,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擴大範圍 調動科技型企業活力

  企業界普遍認為,合理的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制度,是造就微軟、蘋果等超級企業巨頭的最大“功臣”。

  此次《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激勵對象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重要技術人員,另一類是經營管理人員。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分析,設定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規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額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資産型國企規模不大,總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比例,比如到10%;對於企業規模的不同以及行業的偏差,給予不同的激勵最高限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在周紹東看來,與試點政策相比,《暫行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範圍,而且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並且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範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201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63554億元,比上年下降2.3%,而國有控股企業利潤下降幅度達到21.9%。

  “企業活力不夠,盈利能力不強,除了整體環境因素外,主要是企業內部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者的積極性、主動性沒有被調動起來。而隨著這種差別化激勵方式的落實,國有科技類企業活力有望得到顯著改善,有利於提高國有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周紹東説。

  實施得當 有望在其他類型國企推廣

  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此次三部委下發的這一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主要對象則是這些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層面的人員,這也是企業最為直接的利潤創造者。有人不禁會問,這對其他的企業適用嗎?

  “如果實施得當的話,《暫行辦法》還可以向其他類型的國企進行推廣,特別是製造業國有企業、科研院所改制類國企以及國有服務業企業。”周紹東明確指出,在國有金融企業中,尤其需要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以縮小國有金融企業與私營和外資金融企業的員工收入差距,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的人才競爭力。

  董登新表示,這種激勵方式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産、鼓勵創新的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都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産企業對於當前的中國尤為難能可貴,特別需要由它們來推動或是促進經濟轉型産業升級,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水準,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加強監管 防範國有資産流失

  股權激勵政策雖好,但是專家們都不約而同的表示,如何在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機製作用的同時防範國有資産流失是最大的一個難點。

  “規範科技型企業治理結構是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要嚴格把握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防止內部人自我激勵。”周紹東説,對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國家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分紅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佔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周紹東認為,可以借鑒國際成熟做法,改革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相關稅收、監管制度,建立智慧財産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明確發明人的收益權,進一步完善股權激勵政策,有效激發國有科技型企業科研管理人員創新動力。有望打破現行制度下被激勵人員一獲得股權就要交納所得稅、國企實施股權獎勵被視為國有資産流失等制度性瓶頸。

  就此問題,董登新表示,應該把激勵機制跟關鍵僱員或者是高管對於國企的貢獻進行直接掛鉤,但要掌握一個適度的比例,貢獻越大,激勵機制可以力度大一些,但不能夠一哄而上,那樣會導致盲目攀比和國有資産流失,所以要針對不同的國有企業的高管和僱員對於企業産出的貢獻來給予相應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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