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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發文推動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

  • 發佈時間:2016-02-29 16:59:1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中國網財經2月29日訊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激發廣大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國有科技型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辦法明確,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辦法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産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並有效運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企業建立了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仲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簡稱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二)對於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一)、(二)類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佔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佔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三)對於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三)類企業,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於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上款所稱科技服務性收入是指國有科技服務機構營業收入中屬於研究開發及其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創業孵化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科技諮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學技術普及服務等收入。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採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辦法指出,激勵對象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包括: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主持企業全面生産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生産經營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通過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引進的重要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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