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政策 成果轉化更接“地氣”
- 發佈時間:2016-03-16 03:30:59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大源頭供給,促進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調動人的積極性,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創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修訂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科技部15日召開發佈會,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加大源頭供給 促進技術轉移
“規定出臺的背景是為確保法律落到實處,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科技部政策司法規與智慧財産權處處長張傑軍認為,與法律相比,規定的最大看點是對法律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補充,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
具體來説,規定提出,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完善技術轉移工作體系。此外,規定增加義務性條款: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扣除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後的部分,應充分保障技術轉移機構的運作和發展。
對於科技成果協議定價,規定明確了公示時間: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應少於15個工作日。
按照相關規定,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有規定外,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
規定提出,國家鼓勵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獲得發展。財政、科技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科研機構、高校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保基金轉持的有關政策。
調動積極性 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人是創新的主體,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所所長陳寶明看來,規定中對“人”的鼓勵政策頗有看點。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4、45條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做了原則性規定: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制度。明確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不得低於獎勵總額的50%。
張傑軍解釋,目前這一政策比發達國家激勵力度更大,美國聯邦技術轉移法規定,聯邦實驗室可以從技術轉移收入中提取不低於15%的比例獎勵發明人,但不能超過15萬美元,如果超過需要美國總統批准。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後,擔任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在“下海”創業後面臨一個現實困難:如果創業失敗,回原單位還有自己的位置嗎?
“規定明確提出,科研人員可以在企業兼職、可以離崗創業,保留3年人事關係。”在陳寶明看來,這是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關於科技人員流動的細化規定,該條款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障科技人員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單位的歧視性待遇,為其創業免除後顧之憂。
科技成果的處置權下放到各單位後,單位負責人在處置成果時會有一定的顧慮,因為科技成果的定價不像房産等固定資産那麼容易,依據什麼確定轉讓價格?會不會出現資産低估?
規定中提出,“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陳寶明認為,該規定其實是為負責人免除顧慮,只要轉讓時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式,後續不必為新的變化承擔責任。
此外,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規定提出,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具體來説,正職領導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按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現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權意味著合作雙方形成了長期的捆綁關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權利尋租。”相關專家解釋。
完善相關制度為成果轉化營造良好環境
對於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度報告,規定做了細化,明確了報送時間、主要內容等。
但相關人士表示,法律還有待完善的地方。
陳寶明舉例説,科研人員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參與企業創新時,一旦入股就需要繳納高額所得稅,這也導致很多科研人員寧願低價一次性轉讓技術,也不願意以入股的形式長期合作,這其實不利於成果轉化。
張傑軍提到,要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政策向全國推廣的工作,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援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有關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支援政策較少。
對於軍工企業反映的科技成果轉化難題,張傑軍表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已在研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轉化,完善管理制度,激勵與規範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日報北京3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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