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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從“小九九”走向“大格局”

  • 發佈時間:2016-03-13 03:31:4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兩會話題

  “如何計算凈收入?”拿著國務院剛剛頒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下稱“國五條”)研究了半天,來自山東的沈志強代表最終還是沒弄明白,“凈收入是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或許可的收入呢?還是去掉成本的收入?”

  “我認為‘國五條’最重要的突破就是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受益權交給各個單位,他們可根據自己的情況理解‘凈收入’的概念。”天津大學校長李家俊代表認為,有些概念規定的太細反而不利於成果轉化。

  無論是修訂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還是“國五條”,在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通道,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方面都起到重要推動作用。但李家俊認為,在現實操作上,相關部委的規定與這兩部法規還存在著不相適應甚至衝突的情況。

  李家俊表示,做好成果轉化,需要各級政府、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和技術轉移仲介機構的共同努力。

  科研處長兼職難、入股難

  華北某省農科院蔬菜所所長劉強最近遇到了一件難事。

  作為國內蔬菜科研界的權威專家,他手頭有四五項技術等待轉化。實際上,他不僅想轉化成果,更想“作價入股”。

  但按照國五條的規定,“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這也意味著劉強“作價入股”的想法很難實現。

  山東省科技部門一位負責人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我們也注意到黑龍江推出20條實施細則,擔任管理職務的科技人員允許參與技術入股,廣東也有類似規定。但促進成果轉化,科技部門要有突破,組織部門也要執行政策。現在每年領導幹部佔股、兼職都要上報,要求該退出就退出。所以,臨時還看不到能出臺類似政策的跡象。”

  李家俊認為,“科研管理工作不同於政府工作,把科研機構的領導幹部等同於政府機關的領導幹部不合適。”他建議,相關政策應該允許在加強科研機構、高校領導幹部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前提下參與企業管理,帶動創新創業。

  懂技術又懂企業的“紅娘”太少

  王東升也説不清自己一年要跑多少地方。

  作為中科院山東綜合技術轉化中心主任,他每年有會運作上百項技術落地山東。王東升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這裡面的挑戰在於,你需要‘摸透家底’,大體了解中科院上百個所的核心技術所在,這也意味著中科院各個領域的幾百項技術需要你大體‘吃透’;同時,你也需要將長期調研的數百家企業的難題一一裝在腦子裏,這樣在中科院誕生某一項新技術時可以迅速與企業對接。”

  “國五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制定激勵制度,對業績突出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給予獎勵。但國內既懂技術又懂市場的專業仲介機構數量太少了。”曾經主政過地方科技部門的李家俊認為,國內大多從事科技服務的技術經紀人在專業諮詢知識、經驗、技能及創造性方面較為欠缺,市場觀念、系統觀念和實戰能力不強,對於技術的先進性不敏感,不能發掘優秀項目,造成技術資訊滯後,影響了其承接大型、跨學科、綜合性項目的能力。

  他建議,建議國家設立專項資金,按照市場化的規則推動,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仲介機構,建立專門的職業經理人考核制度培養體系,為國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

  “捨不得轉化的項目”需強制轉化

  研究員老唐是科技日報記者熟悉的一位科研好手,在2005年左右曾經發明瞭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球型陶瓷技術。

  在拿到專利後的前兩年時間裏,不斷有企業主動找到府來商談轉化事宜,但老唐總覺得“自己成果太好,對方出價太低”而拒絕。不幸的是兩年後,隨著石料切割技術的進步,老唐的專利技術瞬間喪失優勢,再也無人問津。

  “每一項技術都有自己的生命週期,特別是在發明後的前兩年裏。”在李家俊看來,儘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版)》規定了不低於50%的收益權獎勵給個人,這並不能保證科技成果迅速轉化,“成果轉化法應該對這種情況有所體現”。

  他建議,“如果發明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通過專利轉化的方式使某項職務發明轉化,政府有權強制性將該項發明委託他人(機構)繼續實施轉化,使已有的科技成果迅速推向市場。”

  (科技日報北京3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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