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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公佈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3-14 18:3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貴陽3月14日電 (記者 劉鵬)貴州省工商局與貴州省消費者協會14日聯合發佈了2015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並就案例進行了剖析和總結,以此給消費者提供借鑒,幫助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銷售不合格農業化肥、商家促銷活動現“霸王條例”、肆意吹捧保健食品功效、虛假處方藥廣告、網購景區門票不能使用、購車遭遇強售保險、預付卡退款遭婚紗店拒絕、金項鍊以舊換新重量“縮水”、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以及網購産品不真實等,侵權案例涉及農産品、保健、醫藥、電商、汽車、金店以及旅遊等多領域。

  “金項鍊以舊換新重量‘縮水’”成為公眾關注熱點。

  2015年4月,遵義市道真自治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鄧某投訴,稱其2015年2月25日在道真某商場的金銀珠寶櫃檯將自己8.942克的“中暉”牌千足金項鍊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並交加工費118元後),換得老鳳祥牌3D硬金吊墜一個,在佩戴中發現換來的吊墜在重量上有問題,便到金銀店約秤,發現該吊墜(還包括帶子)只有3克。

  道真自治縣消費者協會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據貴州省工商局發佈的2015年度12315投訴舉報平臺數據分析報告顯示,2015年貴州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49298件,同比下降12%。其中,商品類消費投訴4340件,佔投訴總量的56.77%,服務類消費投訴3305件,佔投訴總量的43.23%。

  此外,手機商家促銷活動現“最終解釋權歸本店”的“霸王條例”同樣引人關注。

  2015年5月,福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金山辦事處泉東市場,發現當事人劉某在營業場所門口的臺階上鋪設了兩張“五一鉅惠全場手機低價來襲”的宣傳廣告,並標明:“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福泉市消費者協會表示,“最終解釋權”俗稱“霸王條例”,一直飽受社會詬病。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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