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皓:IPO審核200人上限亟待放開
- 發佈時間:2016-03-11 10:00:1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皓建議加快修訂《證券法》,儘早解除證監會關於IPO即"首次公開發行企業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上限"規定的限制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皓表示,為了建立股東、企業和員工利益共用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薪酬激勵機制,促進企業長期穩健發展,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各企業都在積極籌劃和落實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在落實員工持股計劃過程中卻遇到一個較大的難題。實踐中,員工持股計劃往往導致超過200人持有公司股權,這恰恰與證監會關於IPO即“首次公開發行企業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上限”規定存在矛盾。
規定背景
目前現行有效的《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屬於公開發行,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
中國證監會于2013年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以下簡稱4號指引),專門指出,“《證券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屬於公開發行,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對於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可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4號指引對超過200人以上公司的審核標準、申請文件、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處理等事項的監管要求進行了專門明確。同時規定“2006年1月1日《證券法》修訂實施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符合《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4號指引主要針對的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公司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對於公司現階段通過實施股權激勵導致公司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仍未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向職工發行股票累計超過二百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豁免註冊。”
但截至目前,該修訂草案未經全國人大正式通過,且該修訂草案是否提交本屆全國人大會議審議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突破規定的必要性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企業根據員工意願,經公司自主決定,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權並長期持有,股權收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這個制度一是可以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讓員工分享公司的成長價值,有利於形成長效激勵機制。二是有利於強化企業的監督約束機制,可以帶來高效率的治理結構。然而,隨著公司的發展及員工激勵範圍的擴大,實踐中,實施員工激勵極易導致擬上市公司股東人數大大超出200人。突破“200人”上限、實施員工持股制度是公司長期、高效發展的必然要求。
取消股東最高人數的限制在國際上已是大勢所趨。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目前在歐盟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已沒有公司股東最高人數的規定,只有法國、愛爾蘭、盧森堡等少數國家尚保留舊制;日本2005年頒布的《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數沒有規定;我國台灣地區2001年修訂的《公司法》也取消了對股東人數的限定;至於美國,倒還有一個500人的上限,美國國會有關議員提議新法案,建議放寬500人的上限,擴大至1000人甚至2000人。由此可見,股東人數上限設定並不是公司法的鐵律,完全可以因時因地制宜。
因此,戴皓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加快《證券法》的修訂進程,對於以員工持股計劃等形式實施員工激勵導致擬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上限問題,建議儘早解除該等限制,並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若《證券法》修改草案因各種因素暫無法提交本次全國人大審議的,則建議將我們的前述建議以單行法規或條例的形式,先於《證券法》出臺,就員工激勵導致擬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問題作出突破性規定。
第二,為鼓勵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工作,建議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後,該持股平臺視為一個主體,在後續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無需穿透計算。並建議將該等規定以法規或條例的形式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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