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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需要弘揚 審計不可糊塗

  • 發佈時間:2016-03-11 09:29:4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0日上午,作為對我國慈善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一個群體,工商聯界別的委員們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字斟句酌的討論。

  《慈善法(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將於16日在全國人大閉幕大會上進行表決。而作為中國慈善事業建設的第一部基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從2005年民政部對慈善法立項至今,已經歷時十年有餘。

  從娃娃抓起建立慈善記錄

  磨長英委員説,縱觀其他國家的經驗,做慈善不光是企業的事情,只要有愛心誰都可以做慈善,做善事的觀念需要從娃娃抓起,而草案裏這樣的觀點沒有充分體現。

  “發展慈善事業,我們還在學習階段,這是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能力要求,建議增加一條條文或者在落實細則中明確‘加強慈善專業培訓’。通過一些交流、分析、學習,來提升我們對慈善的認知。”全國政協委員王玉鎖説。

  李佔通委員説,高等院校如何培養慈善的專業人才,需要提上日程。他觀察,目前許多善舉善款,因為缺乏專業管理,最後沒有發揮好作用,這暴露出我們的慈善管理還跟不上,缺乏專業的人才。

  趙曉勇委員説,有些時候募捐款項並沒有用到慈善上面,他建議在確立中華慈善日的同時,能否增加慈善年度大事記,一段時間以後就反應出社會的進步程度。

  就建立慈善大事記,全國政協委員何幫喜也認為,慈善的理念應該從娃娃抓起,而且應該將慈善與國家誠信系統記錄在一起,若干年後,能清楚看到做了哪些好事,給社會做了哪些貢獻。他認為,可以適當採用定向捐贈,即針對某事情、人、群體和組織的捐贈,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採取備案制。

  黃紅雲委員説,對於目前出現的捐贈人承諾了捐款、善款不到位的情況,由於受捐人起訴程式麻煩、週期過長,建議通過誠信體系和媒體等方面進行曝光,納入不誠信記錄。

  創新機制體制放大慈善價值

  “慈善法的修訂非常好,慈善是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如何讓這樣的文化發揚光大,很有意義,這讓我聯想到慈善信託。”孫蔭環委員説,各級工商聯組織是否可以發揮慈善信託的作用,更加有效、有序地開展慈善活動,同時關於捐助的整個運營機制,通過信託也可以集合所有參與的過程,甚至發展託管等內容。工商聯、商會組織有必要在這種機制上,就如何與慈善更緊密有效地結合進行探索,進而放大慈善活動的價值和意義。

  盧志強委員説,民營企業是慈善的主要力量,慈善法提到人大審議也是對民營經濟社會地位的認可,希望各界在推動慈善發展有好的機制,希望通過慈善法的頒布,提升整個社會的正氣。他認為,慈善法能否發揮好效果,除了法律本身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落實細則,尤其是在稅收方面,如何更有力地激發社會各階層投身慈善,這是需要思考的。

  不少委員提到了股權捐贈,盧志強認為,應該把規範性的政策指導制定好,建議參照國際規範,如果將股權變現的捐贈方式太折騰,勢必影響積極性。全國政協委員謝伯陽認為,草案中只是説可以依法免征相關行政事業性費,建議也免征一些稅。

  就慈善組織為實現保值增值可以進行投資,黎昌晉委員説,鋻於有可能出現投資虧損,應確保捐贈人捐贈目的的實現。善款的使用除了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接受政府監督,應該接受社會監督,並向社會公佈。而對於私分、侵佔慈善款項,這無異於貪污挪用,有必要在民政部門限期改正、吊銷證書的基礎上,加上刑事責任的懲罰。

  “慈善組織作為慈善的仲介機構,要有能力將收到的善款用到需要行善的地方,如果慈善捐款還可以再投資,管理上會很混亂。”孫曉華委員認為,用善款去投資會出現大問題。

  慈善管理成本過高審計不可糊裏糊塗

  陳經緯委員提出,草案對慈善組織設立後的行為做了明確規範,但是對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比較寬鬆。他建議,一方面,成立慈善組織應該事前嚴格限制條件、嚴格審核控制,防止給慈善事業帶來負面的影響。另一方面,慈善組織在善款中提取管理費,應該有明確限額的規定。

  傅軍委員建議,設立慈善款審計機構,三年或者五年審計一次,專款專用。江南委員認為,慈善要有針對性,才能起到效果,要防止捐助中錢不到位或挪用的情況。楊鏗委員認為,慈善機構的運營非常關鍵,有沒有專項管理機制、審計機制,不能糊裏糊塗。

  “善款每年怎麼審計,經費如何使用,有沒有用在刀刃上,資金項目是否公開透明,這都是很重要的問題,要給慈善捐贈者一個交代。”王偉委員同樣認為,在慈善法中應寫明對慈善資金的審計。

  潘剛委員建議,一方面得到捐助的慈善機構應定期向捐助人通報資金使用狀況,使慈善資金的使用公開、透明。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虛假捐助。李衛華委員認為,對慈善進行監管,草案裏監管只是針對慈善機構,而不沒有針對慈善項目,應該對項目也進行監管。“需要有機構群體討論是否幫扶,不能個人決定。”

  對於草案中第六十條“慈善機構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和第一百零一條“對有關組織可以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這兩條,委員們紛紛提出了質疑,認為15%的規定太高,違法成本太低。

  陳志列、王玉鎖、楊鏗、王偉、王乃靜強烈反映,如果條件不成熟,建議暫不頒布慈善法,否則有可能成為第二部《勞動合同法》,會帶來很多副作用,給一些不法分子鑽法律的空子。委員們討論中舉例假設:法律頒布後,某人馬上成立一個基金會,向社會募集1億元,然後在一年內花掉1500萬作為管理成本,剩下的8500萬就可以去買股票或進行其他投資活動。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也只能給予最多10萬元的處罰。一方面説明法律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説明違法成本太低,這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自然人募捐問題不可模棱兩可

  “政府在重大災害時,常常指定只能向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捐贈,應該規定‘政府不得指定特定慈善機構捐助’,這有利於更好地開展慈善。”謝伯陽委員認為,目前所接受的善款,需要納入當地財政,這種情況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他建議,慈善法應該清晰規定政府的職責在哪。

  馮川建委員提出疑議,在慈善組織註冊登記後,是否有必要對其慈善活動進行地理限制。此外,自然人法人開展募捐活動,常是隨性而起,而按照新法,個人還要註冊,他對這一點也存在疑問。

  對草案中有關自然人募捐的事宜,郝遠委員也提出了質疑,他建議,應該把法的範圍縮小,作為慈善組織法,不要管老百姓,因為情況較為複雜。否則必須回答公民小範圍募捐的問題,不能模糊過去。“不是理解是合法的就能做,理解不合法就不做,應該明確支援或限制。畢竟慈善法有弘揚慈善文化的要義,應該進一步明確導向性。”

  南存輝委員認為,應該降低慈善組織的設立門檻,輕註冊、重管理。就草案中規定不允許個人在網路上直接開展公共募捐,他認為,在“網際網路+慈善”發展的早期,法律規定不宜過緊過細,建議明確區分公益慈善、個人求助兩種行為,分別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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