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企混改操作指引出臺 具體改革個案料陸續落地
- 發佈時間:2016-03-11 08:26: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市國資委網站日前發佈《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作為2014年發佈的《關於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細節版”,《指引》對上海市屬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改制決策、審計評估、産權交易等多個方面予以了明確。在國資國企改革研究專家看來,2016年將是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的突破之年,《指引》可以被視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速的信號,預計之後諸多具體改革個案會陸續落地。
賦予企業決策自主權
《指引》適用於上海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合併、股權出資新設等方式,引入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進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其中明確要堅持分類分層推進,因業決策、因企決策,宜控則控、宜參則參;要以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為導向,以發展公眾公司為主要實現形式,實現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優化國資佈局結構、實施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相結合,與推動國資有序流動、盤活用好國有資産相結合,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從具體條文來看,《指引》不僅細緻地為各家國企制定了具體的‘遊戲規則’,企業自身在改制決策中的自主權也得到了較大的保證,特別是國企集團公司在下屬企業的改制中享有較為充分的決策權,這也是《指引》的亮點之一。”一位上海國資國企研究專家表示。
具體而言,《指引》明確,對於國資監管機構出資或監管的企業(即一級企業)的股權轉讓,由國資監管機構決策後報市政府同意;對於增加或減少資本、合併、分立、組織形式改變等改制(即非股權轉讓),則由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如董事會)後報國資監管機構,由國資監管機構決策後報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出資監管企業改制,還須通過股東(大)會形成決議。
而對於出資監管企業所屬企業的改制,由出資監管企業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責任主體。其中,出資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重大改制,由出資監管企業決策。並在作出決定或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前,將改制方案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提倡引入多個投資者
《指引》明確,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資者時,原則上應引入戰略投資者,必要時也可引入財務投資者。提倡引入多個投資者,以優化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
《指引》同時提出了四點“合適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條件”: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具有産業鏈或價值鏈關聯,能與企業形成協同效應;契合企業發展需要,能在資源、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幫助企業突破發展瓶頸,形成發展機遇;兼顧其他因素,如企業文化理念相近,認同企業發展戰略,行業地位優勢明顯等。
此外,對於引入投資者的注意事項,《指引》表示,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資訊,擇優選擇戰略投資者。在尋找、選擇戰略投資者過程中,可以借助仲介機構的專業力量。在與意向投資者接觸的過程中,企業應避免向對方作出不必要的和超出許可權的承諾。“這基本上表明瞭國資監管機構的態度是不希望只引入一家投資者。”上述專家表示,類似這樣清晰具體的條文在《指引》中比比皆是,這給了企業以十分明確的操作規範。
改革個案有望浮出水面
分析人士表示,《指引》的詳盡程度在全國範圍地方國資國企的改革方案中是極為少見的。比如,《指引》表示“在各方股權相等的情況下,應設置相應的爭議解決條款,避免出現公司僵局”。“在國有參股情形下,在公司章程中儘量制定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條款,如知情權、表決權等方面內容,必要時可以設置有條件的退出條款”等等。
在一份清晰的操作規範面前,企業能夠根據原則、更有效率地制定出改革方案。因此不少市場人士預計,不少企業此前就已經在籌劃混合所有制改革,隨著《指引》的問世,這些改革個案有望浮出水面。
此前,上海也在多個場合表明2016年是上海國資國企改革重要的時間窗口。上海市委書記韓正在年初調研國資國企改革進展情況時表示,上海國資國企改革近年來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改革不能停步,也不能緩步,必須繼續向前走,今年要實現關鍵突破。在去年12月22日舉行的2015年上海國資高峰論壇上,上海市國資委副主任林益彬表示,2016年將是上海國資國企改革新起點。
對此,資本市場將2016年解讀為落地之年。廣發證券此前的研究報告指出,2016年作為上海國資國企改革“新起點”,將有更多的國企改革案例落到實處,資本市場應該予以高度關注。(記者 黃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