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不可少
- 發佈時間:2016-03-07 00:30: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何從源頭上防範違法行政?安徽省合肥市針對當前存在的“文件多、文件亂和文件違法”等現象,創新建立了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佈的“三統一”制度,文件審查工作實現了由備案審查向前置審查的重大轉變,有效實現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凡未實行“三統一”制度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凡未實行“三統一”制度並按規定統一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的黨政機關,喜歡濫發“紅頭文件”,不僅使用公文不夠規範、公文管理紊亂,且反映一些領導的個人偏好,有權就任性,喜歡通過發“紅頭文件”來顯擺權力。行政管理機制不太健全、上下級政令傳達存在障礙的部門,往往愛用“紅頭文件”一發了之,從而讓下級或相關部門不得不從,甚至必須依照文件執行操辦。
也正是上述原因,導致“紅頭文件”濫用,産生負面效應。一方面,一些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將“紅頭文件”等同於法令、條例,雖簡單粗暴,但往往奏效,不免由茲派生出許多“自設權力”。一些與行政內容無關的事項也用“紅頭文件”,一度鬧出不少笑話,引發群眾強烈不滿。另一方面,制定規範性文件是一種抽象行為,一個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不適當或有失公正的規範性文件一旦實施,危害的不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的利益,可能損害成千上萬人的利益。
“紅頭文件”的濫發,必然導致與法規、上位法的衝突,減損公民、法人的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的義務。因此,以強化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為突破口,明確規定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範圍、主體、程式、時限、形式、內容、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等,可以防止行政機關自設權力。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所有規範性文件草案,都必須納入合法性審查範圍,不僅審查文件的制定許可權、制定依據和具體內容是否合法,而且審查文件的制定程式是否合規;既審查文件的合法性,又審查其必要性、可行性,凡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討論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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