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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激發科技型國企活力 利好相關股

  • 發佈時間:2016-03-01 06:32:3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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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國企股權分紅激勵辦法出爐大國企激勵總額不超總股本的5%

  昨日,記者從財政部獲悉,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等三部委制定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其中,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而且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改變國有控股地位。有分析認為,此舉如果落實,有望激發科技型國企的活力,利好相關上市公司。

  不同國企股權激勵區別對待

  “《辦法》出臺,意味著國企的股權激勵等有了區別對待。因為科技型企業的薪酬體系跟一般的企業有比較大的差別。”一位長期研究國企改革的券商分析師稱。根據《辦法》,大型科技類國企的股權激勵總額不少於總股本的10%,中小型企業佔比相對較高。

  從範圍看,《辦法》涉及的國有科技型企業,主要是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包括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以及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從內容看,科技型國企的股權激勵也有了標準,其中,《辦法》明確規定,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三大部委還表示,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産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並有效運轉,同時具備至少三大條件,如企業建立了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仲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電腦、高端裝備製造及科研院所類上市公司受益

  根據統計局數據,201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63554億元,比上年下降2.3%。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降21.9%。有分析人士表示,企業活力不夠,除了整體環境因素外,主要是人的積極性尚未激發起來。而隨著這種差別化激勵方式的落實,國有科技類企業活力有望改善,有利提高A股相關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

  根據《辦法》,國企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分紅激勵,且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分紅激勵。而激勵對象為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還有就是通過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引進的重要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等。

  “從文件看,激勵的主要是經營和管理層面的,這是企業最為直接的利潤創造者。如果實施得當的話,對國企有很大的好處,特別是電腦、高端裝備製造以及科研院所類上市公司。”上述券商分析師認為。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在科技類企業中,國企的盈利能力和成長能力均弱于非國企,且差距有進一步拉大的趨勢。因此,新的股權激勵辦法算是對薪酬調整的補充,有望激發企業活力。發展前景向好、具備一定競爭力的科技類企業有望在整個國企改革進程中受益,如廣電運通太極股份易華錄中海科技奧普光電利達光電等。(張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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