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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商品不能任性退

  • 發佈時間:2016-02-29 06:29:42  來源:石家莊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 緣

  2014年3月,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實施,首次賦予消費者網購七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的“後悔權”。然而由於各項細則不夠完善,新《消法》在落地過程中存在不小難度。

  究竟哪些商品不適用於無理由退貨?“商品完好”又該怎樣界定?記者從河北省工商局獲悉,國家工商總局近期公佈了《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對不宜退貨的商品範圍、商品完好的標準等做了細化規定,公眾可在3月5日前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

  特價清倉等四類商品不能退

  陳先生是省會一家數位産品網店的店主,自從新《消法》實施以來,他的煩惱也開始了。

  “有的買家購買手機後都激活了還要求退貨,説是不退貨就投訴。但是這樣的‘二手機’拿回來我們也沒辦法再賣,相當於是吃了啞巴虧。”陳先生説,一些“試用族”,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鑽空子,讓他們這樣的數位産品賣家很是受傷。

  到底哪些商品不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適用範圍內?《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根據商品的性質,增加了四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即:拆封後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貼身用品等;一經激活或使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包括産生授權或者激活資訊的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已經線上交付的充值類商品,包括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等;特價清倉商品,包括即將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商品完好”有了界定標準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是對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未加以明確。有的商家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這也造成了許多糾紛。

  “不打開包裝我怎麼能確認商品狀況?”市民李女士就曾遇到過這樣的糾紛。李女士從淘寶上購買了一款價值700多元的女士提包,然而收到後發現實物與網上描述差別很大,就想退貨。然而賣家告訴李女士,為了不影響二次銷售,包裝被打開的商品不接受退貨。對此,李女士難以理解:“只是打開包裝袋,並沒有拆開商品,怎麼會影響二次銷售呢?”

  “完好”究竟如何界定?此次《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帶的防偽標識、商標吊牌、商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齊全。儲值卡(券)類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內金額未減少。

  同時,《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也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適當的試用不影響商品完好。此外,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還明確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七日”從簽收商品次日算起

  新《消法》的最大亮點,就是給了消費者網購“七日”的反悔期。可是這“七日”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賣家和買家也常有不同的看法。

  不過這個問題以後也將不再有爭議。《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規定,“七日”從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算起。如果這“七日”的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天,消費者應在以上期間內發出退貨商品。

  此外,在新《消法》規定的經營者一般責任之外,《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強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特別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明確標注,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進行“一對一”確認環節,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督促平臺上網路商品經營者落實無理由退貨規定等。

  省工商局消保處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消費者及公眾可在2016年3月5日前通過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等形式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到河北省工商局消保處(電子郵箱:hbsjxbc@163.com)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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