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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獎式有獎促銷最高獎金額擬定為2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2-25 16: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5日訊(記者 李萬祥)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將有獎銷售的概念修訂為有獎促銷,補充完善了不正當有獎促銷的表現形式,如未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促銷資訊,影響消費者兌獎;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對兌獎設定不合理條件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修訂草案送審稿提高抽獎式有獎促銷的最高獎金額為兩萬元。

  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所稱的有獎促銷包括抽獎式有獎促銷和附贈式有獎促銷。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確定獎勵的,是附贈式有獎促銷;以偶然性的方法確定獎勵種類或者是否給予獎勵的,是抽獎式有獎促銷。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共5章33條,修訂草案送審稿修改內容涉及現行法共30條,其中刪除7條,新增9條,共35條。其中,修訂草案送審稿在總則部分主要修訂了“經營者”的概念,明確了監管執法許可權,統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體系。

  修訂草案送審稿將“經營者”概念修訂為“從事或者參與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擴大了調整範圍,與《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實現基本一致。

  現行法中用引人誤解修飾虛假宣傳,實際上造成對不正當競爭中宣傳行為的縮小。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宣傳。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經營者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或者應用服務實施下列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

  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部分,此次修訂強化了關於監督檢查的手段,加大了法律責任的規定。針對現行法監督檢查手段不足、力度弱,違法責任偏輕、震懾力不強等情況,修訂草案送審稿完善了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許可權和職責,賦予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權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拒絕接受調查的當事人規定了責任追究,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自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大幅提高,經濟總量、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程度和競爭狀況都發生了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法律內容狹窄陳舊、法律空白點多、條款缺失、行政執法分散、執法標準不統一、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處罰力度過弱等問題。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出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修訂,有關法律條文又存在交叉、重復的問題。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呼聲和要求十分強烈,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提出了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議案和提案。

  據悉,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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