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條例送審稿公佈 支付自住房物業費或可提取公積金
- 發佈時間:2015-11-20 19:07: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佈 支付自住房物業費或可提取公積金
新華網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白陽)國務院法制辦20日向社會公開發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根據送審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
送審稿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七種情形: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出境定居的;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其中,符合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幾種情況的,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送審稿明確了公積金的申請提取流程。職工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齊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場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需核查資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知受委託銀行即時辦理支付手續。
針對有的單位為職工繳納很少甚至不繳納公積金,有的單位卻把繳存高額公積金當作職工隱性“福利”的現象,送審稿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送審稿特別強調,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並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9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等形式,對送審稿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