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火災殃及跳樓逃生受傷 女子一審獲賠20.3萬餘元
- 發佈時間:2016-02-24 03:29:44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通訊員 富心振)市民章先生家中發生意外火災,殃及鄰居朱女士在跳樓逃生中受傷,朱女士上法庭要求章先生及物業公司賠償。不久前,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章先生應賠償朱女士經濟損失共20.3萬餘元、律師代理費8000元,但駁回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8日3時20分許,章先生家突發火災,並迅速蔓延至鄰居朱女士家。朱女士在睡夢中被燃爆聲驚醒,發現大火已燃至自家房門處。3時50分,朱女士從三樓窗戶跳下逃生受傷。
事發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擴大成災。朱女士傷勢經司法鑒定,構成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十級傷殘。
2015年1月,朱女士提起賠償訴訟。朱女士訴稱,自己受傷係火災時無法正常逃生,不得已採取跳樓方式所致,而火災係章先生家中電線老化燃燒引發;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樓道內亂堆物,助長了火勢蔓延。她認為,火災中不採取跳樓逃生,將面臨死亡威脅,自己無責任,相關的25.3萬餘元損失應由章先生承擔,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説法】
問:朱女士跳樓逃生造成的損害,該如何判責?
答:根據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朱女士在發生火災後採用跳樓方式逃生致傷並遭受經濟損失,章先生作為引起險情的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朱女士未根據災情實際狀況採用最佳方式逃生,其作為緊急避險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責任。
因此,法院確定由章先生對朱女士的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無過錯,朱女士的連帶賠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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