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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日企索要春節加班費被勸下:除非不想幹

  • 發佈時間:2016-02-22 10:37:00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王若琳  責任編輯:羅伯特

  剛剛過去的春節假期裏,許多人是在工作崗位上度過的。然而對於春節期間的加班費如何計算,不少人卻並不清楚,如果遇到“不厚道”的“東家”,很可能就吃了悶虧。日前,記者根據一些市民的疑慮,就相關問題諮詢了律師。

  部分公司不給加班費 員工不敢言

  眾所週知,《勞動法》明確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然而春節前後,記者就聽到了不少市民的抱怨。

  羅小姐是一家日企的行政人員,由於該公司部分業務在春節期間照常運營,必須有一部分員工在春節加班工作。羅小姐去年剛進公司,想爭取留個好印象,今年便主動請纓春節加班,然而老闆和人力資源部對加班費的事卻只字不提。春節過後,羅小姐去人力資源部詢問了此事,得到的答覆是“值班不算加班,沒有加班費”。羅小姐又與前幾年春節值班的同事交流了一下,發現春節沒有加班費這個“傳統”已經好幾年了,且節後也不給安排補休。羅小姐覺得不公,想向公司提出,卻被同事勸下:“可別去,沒用的,除非你不想幹了。”為了不丟飯碗,羅小姐只好吃了悶虧。“我怕再提出,拿的就不是加班費,是遣散費了。”她無奈地説。

  像羅小姐這樣的情況不在少數。有的公司用“值班”的説辭代替“加班”,有的用發放紅包或物品代替,變相剋扣了員工的加班費。

  春節7天假 加班費不同

  眾所週知,春節假期為7天,但這7天並非全是國家法定節假日。拿今年春節來説,只有2月8-10日3天為國家法定節假日,2月7日、2月11-13日4天為公休假期。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2月8日至2月10日期間加班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在日後安排其補休,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在2月7日、2月11日至2月13日期間加班的,用人單位安排補休,則只需向勞動者發放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安排補休,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按規定,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因此,加班工資則按照如下規則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以月薪5000元為例,今年春節的加班費這樣算:2月8-10日每天為5000÷21.75×3=690元;2月7日、2月11-13日每天為5000÷21.75×2=460元。

  連續加班7天屬超時違法

  記者在採訪中得知,一般需要春節加班的公司會安排員工以“前三後四”的模式輪流,但有少數市民抱怨自己春節7天假全部在上班。廣東聯科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告訴記者,《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無論員工是否同意,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春節期間連續7天加班就屬於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規,不但員工有權拒絕,還可以舉報。如果員工舉報,單位將為此受到處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員介紹,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執行,約定工資標準不能低於市最低工資標準。拿不到加班工資,可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張律師説,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記者 王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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