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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加班費”是典型的亂收費

  • 發佈時間:2016-02-11 07:15: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來論

  大年初一,張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東”的餐館吃飯。飯後結賬時,張先生的發票比小票上的金額多出近100元。服務員告訴張先生,這是該飯店正月初一臨時加收的“加班費”。

  春節期間餐飲服務價格上漲,從市場自由的原則來説,本也無可厚非,然而所謂加班費,是指老闆給予員工的加班補助,屬於一種福利性支付,跟消費者並無任何關聯。消費者所要支付的,則是餐飲服務者所提供的服務,至於服務者是否屬於加班,更與顧客無關。

  其實,從加收“開瓶費”到“包間費”,從“自帶酒水服務費”到“食具消毒費”,各種亂收費的項目可謂層出不窮。霸王條款為數眾多,以至於最高法院不得不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禁自帶酒水”等行業陋俗説不。然而,即便法律“亮劍”也難達到一蹴而就的效果,更何況還面臨著諸多的形式變種。更主要的因素恐怕還在於,未能給消費者更大的賦權,讓其在有權拒絕的同時,還能獲得更多的權利收益,而讓商家承受更大的風險和代價。

  從法律層面來説,向消費者收取“加班費”屬於典型的亂收費。對此,就不能“一退了之”。

  □堂吉偉德(職員)

  (原標題:餐館“加班費”是典型的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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