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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教練逼學員交高額“加班費” 請泡腳送好煙

  • 發佈時間:2015-10-26 10:36:13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雷鴻濤  責任編輯:張明江

  涉事駕校大門

  “我碰到的教練只會‘看錢辦事’。科目三的一個教練,收了我1000元加班費,我還要請他泡腳、吃飯並送煙。”10月17日,在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長沙市民粟女士回憶起自己的練車經歷,氣憤不已。

  當天,多名在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報了名的學員,來到駕校討説法。她們報名後還沒開始練車,就發現當初“牽線”報名的教練已經離職。她們想退學費,卻遭到拒絕。

  粟女士本是陪她的朋友來退學費,見到記者來採訪,於是把自己在該駕校的學習經歷一一陳述,曝出了駕校教練變相違規收費的“潛規則”。

  粟女士的説法,得到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一名離職教練的證實。這名要求匿名的教練稱,自己因不滿該駕校的制度而離職,並向記者道出了該駕校教練“生財”之道。

  10月17日,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負責人劉國鋒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他回應説 :“以前,駕校極個別教練有違規收費,詐騙學員錢財行為。只要我們發現這樣的行為,零容忍。”劉國鋒稱,駕校對教練亂收費行為“恨之入骨”。

  學員:換了5個教練,多次給錢請“加班”

  10月17日,七八名已經在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報名的學員,聚集到了駕校。她們要求退學費。

  學員牟女士説,她今年5月份報了名,繳費3450元。

  “我當時之所以選擇在國安駕校報名,是因為認識這裡一個教練。”牟女士説,但她還沒來得及練車,就獲悉該教練已經離職了。

  學員劉女士的遭遇一樣。她告訴記者,當時教練對她承諾,只要天天來練車,保證兩個月就能拿到證。現在教練離職了,她想退學費。

  粟女士陪同朋友來退費,她向記者説出了她在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學車的經歷。

  “我是今年春節後在國安駕校井灣子校區報名的,我總共換了5個教練,花費了八九千元。”在粟女士看來,該駕校的教練“看錢辦事”,且不是個別現象。

  “練車要預約,但我約好來練車,教練也會用各種理由不給我練。比如,教練説要送學員去考場,沒時間。”粟女士説,後來她不得不請教練加班。

  “我給一個科目二教練加班費1000元,給一個科目三的教練加班費1000元。”粟女士説,其中科目三的那個教練,不但給了加班費,還請他泡腳、吃飯並送煙。最後班還沒加完,收了加班費的教練就離職了。

  “如果正常途徑能夠好好練車,哪個學員會花錢要教練加班,請教練去泡腳還送煙?”粟女士説。

  讓她氣憤的是,她換了5個教練。之所以換教練,是因為練著練著,有些教練就離職了。

  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一名要求匿名的離職教練,證實了粟女士的説法。他稱駕校確實存在教練變相逼迫學員加班,從而收取高額加班費的行為。

  他解釋,學員練車要在網上預約,一個星期可以預約兩次,預約成功每次練習半小時。在這種情況下,學員根本很難練得出效果。而學員如果急於考證,唯一的選擇就是要教練加班指導。教練加班就得收錢。

  “教練收錢的事,駕校默認,駕校負責人也知情。”這名教練説。

  駕校回應:發現一個,開除一個

  10月17日,國安駕校長沙井灣子校區負責人劉國鋒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在該駕校,打出了“國安駕校全心全意為每位學員服務”“一人一車,自定時間、自選教練、預約練車”等宣傳語。

  劉國鋒説,這些宣傳內容,駕校承諾100%可以做到。

  針對有報了名但還沒得來及練車的學員,因為教練離職而想退學費一事,劉國鋒説,根據學員與駕校簽訂的《機動車駕駛培訓合同》規定:“甲方(學員)從報名之日起三日內可申請退學,超過三日不予退學”,因此,駕校不同意給學員退學。學員可依法維權,可以走訴訟程式。

  不過有學員認為這係“霸王條款”,其他駕校並無此規定,在簽訂合同時,駕校方面也未提示學員注意該條款。此外,有學員指出,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合同》規 定:甲方(學員)有預約培訓時間和選擇教練員的權利,但事實上,介紹她們來報名的教練已經離職。“我當初報名就是看中教練來的,現在教練離職了,我選擇教 練員的權利怎麼保障?”學員質疑。

  劉國鋒希望學員相信駕校,並稱,可以單獨給學員出具書面承諾,保證報了名的學員拿到證。

  針對有學員投訴該駕校教練亂收費的行為,劉國鋒回應説 :“以前,駕校極個別教練有違規收費,詐騙學員錢財的行為。只要我們發現這樣的行為,零容忍。”他説,駕校痛恨教練亂收費,恨之入骨。只要發現一個,就開除一個,毫不留情。

  該駕校的相關人士還稱,駕校收學員每一筆錢都會開票據。劉國鋒對記者説,學員遇到教練亂收費,可以向學校投訴,一經查實,“雙倍返還給學員,並開除教練。”

  律師:駕校相關合同條款無效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律師認為,根據湖南省物價局制定的《湖南省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收費行為規則》第八條規定:“對中途退學的,除已經發生的費 用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將餘款退還學員”。也就是説,相關文件已經明確學員有退學的權利,駕校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或限制學員的權利,根據《合同 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學員有權利選擇退學,駕校有義務依據《湖南省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收費行為規則》的規定辦理退費。

  針對駕校教練亂收費現象,劉明律師説,教練受學校聘用進行教學或收費均為職務行為,駕校管理缺位,應當為教練的職務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不能以所謂“教練個人行為”為由推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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