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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出臺免征三年房産稅

  • 發佈時間:2016-02-04 13:43: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2月4日電 (記者楊迪)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優惠。

  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援,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因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相比具有更大的比較優勢,所以我國將其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一種政策選擇,也深受廣大中低收入者的歡迎。

  兩部門在這份《通知》中指出,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強調,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兩部門同時明確,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産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産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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