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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至2018年底 公共租賃住房將享 三年免征房産稅等優惠

  • 發佈時間:2016-02-04 05:59:2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記者韓潔 申鋮) 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從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我國將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免征房産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佈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我國將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兩部門明確,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産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産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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