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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

  • 發佈時間:2016-02-03 21:30:57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汪名立  責任編輯:羅伯特

  

  2月1日,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我國將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品質,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良好基礎。

  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巡視員李青平介紹,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交通運輸部印發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並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經初步測算,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後,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顆粒物將比2015年分別下降65%和30%。自2016年4月1日起,長三角區域將率先實施減排,船舶在長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區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燃油。

  11個港口為核心區域

  李青平介紹説,排放控制區覆蓋珠三角地區廣州、深圳、珠海等9個城市周邊水域及內河通航水域,長三角地區上海、南京、杭州、寧波、舟山等16個城市周邊水域及內河通航水域,以及覆蓋環渤海(京津冀)地區大連丹東大陸岸線交界點與煙臺威海大陸岸線交界點的連線以內海域和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等13個城市內河通航水域。同時也確定了深圳港、廣州港和珠海港,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南通港、蘇州港,天津港、秦皇島港、唐山港、黃驊港等11個港口為核心港口區域。

  根據交通運輸部印發的《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點0.5%m/m的燃油等高於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核心港口區域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點0.5%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都要使用硫含量點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後,必須使用硫含量點0.5%m/m的燃油。

  同時,在排放控制區內的船舶可採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後處理等與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我國將在評估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效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更為嚴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點0.1%m/m的燃油和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範圍等。

  長三角水域率先減排

  長三角區域經濟發達,面臨的大氣污染防治壓力也很大。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工作主要分兩個階段實施。2016年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燃油,鼓勵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1%m/m的燃油,鼓勵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燃油。在評估第一階段措施實施情況後,適時啟動第二階段管控措施,包括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燃油,在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1%m/m的燃油,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1%m/m的燃油。

  上海市交通委秘書長高奕奕介紹,根據上海大氣PM2.5源解析,船舶污染佔8%~10%。據初步測算,第一階段措施實施後,長三角區域船舶PM2.5減排率約為10%,硫氧化物減排率約為18%;第二階段措施實施後,PM2.5減排率可達60%,硫氧化物減排率將接近80%。

  高奕奕表示,長三角區域將加強對船用燃油供應單位、入境船舶的監管,充分發揮船舶檢驗機構作用,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對替代措施有效性核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保障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有效實施。長三角區域已經積極協調組織有關的供油單位如期供應合格燃油,確保合格燃油有效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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