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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車回家”需厘清盈利概念

  • 發佈時間:2016-02-03 15:31:0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交通運輸部召開春運服務新聞發佈會,有關負責人明確表態:鼓勵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拼車回家",同時也提醒拼車雙方能夠明晰權益,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燕農

  有關部門這一既順應民意,又能緩解春運交通壓力的表態,值得點讚。

  然而,由於《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定了“非法營運”,且對這一概念沒有作出清晰的界定,各地在監管“拼車回家”合法性上尺度不一。

  歸根結底,是對拼車中的“盈利”概念沒有厘清:如果沒有盈利,那麼就談不上“營”運,更談不上非法;如果産生費用了,那麼多少錢才算盈利?既然是出行,必然要産生費用。而事實上産生了費用並不能等於盈利。

  朋友、同鄉、同事之間拼車回家,註定要有油費、高速公路費、過橋費等等,甚至於再加上汽車的磨損折舊,諸如這些都可歸類為出行成本。既然是拼車回家,共同分擔出行成本,甚或于拼車一方承擔全部現時費用,而另一方只承擔汽車的磨損折舊,都是在情理之中的。

  依照常識,所謂盈利,應該是在去除出行成本之後發生的盈餘。從這個意義上説,拼車只要收取費用就被定義為非法營運,是不合常理的,因為這筆費用很可能就是一半的油費和過路費,拼車雙方都沒有盈利,而是從拼車的共用經濟模式中都有受益。

  由此可見,鼓勵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拼車回家,需要明確界定“盈利”概念,將那些純民事行為打撈出來交給民間社會。鋻於以往一些地方不乏“釣魚執法”,甚至於順路接趟同事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營運”而扣車罰款,對春運期間的拼車回家,既然鼓勵就要有保護條款,否則執法糾紛或許會比民事糾紛要嚴重。而避免後者,不妨以有效的途徑對拼車行為予以提前認定,並明晰和約定雙方權益。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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